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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案件冤獄賠償事宜 --閱讀人次 : 3012 請求資格:
符合下列要件之受害人或其繼承人:
一、凡因案受軍法機關羈押或執行,嗣後獲得:
(一) 不起訴處分者。
(二) 無罪判決者。
(三) 不受理判決者。
(四) 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者。
二、非依法律受軍法機關羈押、留置或執行者。
受理單位:
各軍事法院暨檢察署。
請求期間:
一、民國48年9月1日至96年7月12日之案件必須於二年內(民98年7月12
日止)提出請求。
二、其餘案件應於不起訴、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請求;非依法
律受羈押、留置或執行者,於停止羈押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請求。
咨詢專線: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 0800-88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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