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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改縣名之外,還要改村名 (線上PK) --閱讀人次 : 1621 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
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
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
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根據地方自治法,應如同吾前篇所言,不溯及既往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
僅規範民國88年後由鄉鎮升格為縣轄市,如八德鄉升格為八德市或蘆洲鄉升格為蘆洲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