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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10-26 00: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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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究土地何時丟,馬祖怨嘆永難休 --閱讀人次 : 1489

這是北竿坂里村長王長明向陳財能縣長候選人請益之作,刊登於2009-07-29 馬祖日報。戰地政務解除十七年來,為何鄉親祖先土地不斷臂政府異議、不斷在法院敗訴,陳財能縣長候選人細心地說明給王長明村長知道。我覺得鄉親們應該再讀一遍,就知道我們是怎麼被騙的。

原文:

登載在馬報上的「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公有及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件研究期末報告摘要」,心裡想著,鄉親們全看得懂嗎?如果沒有之前陳財能先生一次又一次耐心地分析,突然看這麼多艱澀的文字、繞口的名詞、長串的法條及一些不知從何而來的條件、情況,老實說,就算我看到了數十次,我必須誠實地講,霧煞煞!我看不懂。縣內諸位鄉親、各級民代,到底看了沒?又全看懂了沒?

 鄉親們如果有的真的看不懂,應該去問我們選出的民意代表,不要用猜的、也不要氣呼呼,請他們向我們鄉親解說;或是將我的文章與蔚中傑律師事務所的期末報告摘要仔細比對一下。我們都氣了幾十年了,應該靜下心來,理解問題癥結所在的時候。

 前些日子,我大概花了一個多星期時間,向陳財能請教在2004年時,他對馬祖土地爭議研究之發現與心得,我將理解部分寫了一篇「讓我們用同樣的熱情要回祖先的土地吧」。當我將自己得自陳財能論點的文章內容與蔚中傑律師事務所的期末報告摘要仔細比對,發現他們的結論大部分是一致的。因此,對於陳財能在2004年時與現在蔚中傑律師事務所律師們的細心和努力,身為馬祖人,我必須誠敬地向他們致謝。更感謝縣政府到四鄉五島及台灣辦理有關土地的說明會,將馬祖鄉親最大的痛苦拉上檯面。

 然而,在土地所有權消失的主要癥結點上,他們的結論卻是不一致的。

 陳財能認為,馬祖土地在1949至1956年間,亦即戰地政務實施前,已被國軍強佔,軍方並利用實施戰地政務期間之軍管威權完成土地登記。被國民黨軍強佔這個時間點,在金馬安輔條例被故意排除、事後銷贓了。這是為何馬祖人無法透過訴訟程序成功取得土地的主因。

 有關這一要點,蔚中傑律師事務所之研究期末報告卻隻字未提。當我再看一次蔚中傑律師事務所此次研究題目「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公有及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件研究」,我恍然大悟,又是「戰地政務時期」。

 「戰地政務時期」與「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就時間及發生事實的意義是一樣的。也就是說,蔚中傑律師事務所與金馬安輔條例、與強佔馬祖人祖產土地的軍方、與後來使用的政府機關及爭議裁判的法院都一樣,只處理1956年7月16日至1992年11月7日期間之土地爭議,而不追究1949至1956年間國民黨軍對馬祖人之祖產土地做了什麼事?試問,有位葉姓鄉親,在「實施戰地政務期間」以後所登記了近一百公頃土地,他被判刑了。那麼,在實施戰地政務前強佔馬祖人祖產土地的軍方沒有罪嗎?這絕對很難讓馬祖鄉親信服,不是嗎?

 蔚中傑律師事務所既知必須修正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的各項規定,以茲救濟並全面解決馬祖地區之土地問題;又知馬祖土地爭議「占有事實之認定不易與民眾的舉證困難,且考量馬祖地區土地非民眾主動的被徵收及占用,以及被徵收及占用時尚未有土地總登記之特殊狀況」,而建議「將舉證責任轉換,對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提出異議者,應檢附價購或徵收或非原土地所有人或不符,時效取得等之證明文件,否則即應將該異議之提出於程序上駁回」及「原土地所有人為請求之權利主體,其認定原土地所有人及其申請登記與審查之程序及辦法,應由內政部重新擬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我很納悶,蔚中傑律師事務所為何不追究1949至1956年間國民黨軍強佔馬祖人祖產土地的事實,並列為修法的主要標的,而繼續保留政府或軍方在土地所有權取得、登記及爭議之日方間效力上的優勢地位。蔚中傑律師事務必須向我們鄉親有所解釋才是,不是嗎?

 我再向陳財能請教,他說,其實蔚中傑律師事務所已經證明金馬安輔條例欺騙馬祖人的事實、並客觀地驗證金馬安輔條例並不是專為救濟戰地政務地區人民之土地所有權爭議而立的法律,這是非常不簡單的成就。2004年當時,他將這樣的事實告訴曹爾忠立委及許多民代,他們都不以為意。陳財能又說,蔚中傑律師事務所之報告提到「考量馬祖地區土地非民眾主動的被徵收及占用,以及被徵收及占用時尚未有土地總登記之特殊狀況」,這描述馬祖人土地所有權消失的「特殊狀況」,是否在暗示「實施戰地政務前」國軍強佔馬祖人土地的事實,因此才有「除原條文既有之原土地所有人及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為請求之權利主體外,另行加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之視為所有人,以增加人民申請登記之途徑」之修法建議,他無法確定。不過他強調,如果要苛責蔚中傑律師事務不夠詳細,馬祖人應躬身自省,自己或十幾年來所選出的民意代表,有沒有發現這樣嚴重的癥結點?

 我覺得陳財能所言甚是。

 馬祖人或爾後的各級民代,如果不願意承認,馬祖土地爭議的魔鬼都藏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的各項規定中;如果不願意承認,金馬安輔條例不是專為救濟戰地政務地區人民之土地所有權爭議而立法,而是一部管制戰地政務地區人民的臨時戒嚴法;如果不願意承認,當時國民黨一黨獨大文過飾非,在金馬安輔條例設下層層障礙,讓戰地政務地區人民十七年來仍陷在爭回祖產土地的泥沼之中。在目前國民黨又一黨獨大的時代中,爭回祖產土地的可能愈來愈低。反之,如果大家齊心追究1949至1956年間國民黨軍強佔馬祖人祖產土地的事實,並立法確定,這才是能讓馬祖人與軍方、國有財產局或政府機關所占用之土地間的爭議取得公平的基礎。

 在此,我必須向馬祖所有鄉親誠懇地呼籲,「不究土地何時丟,馬祖怨嘆永難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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