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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役男在臺服役之相關規定~連江縣服務站 --閱讀人次 : 1730 僑民役男在臺服役之相關規定~移民署連江縣服務站
政府重視僑民事務,近年來僑務工作隨著國家情勢以及海外僑社的演變,不斷地調整、創新,與時俱進,同時我國政府對於僑胞的照顧和服務,以愛心關懷開展僑務的心意始終如一,透過聯繫溝通凝聚僑心,海內外僑胞愈加認同臺灣、熱愛臺灣與支持政府。
當前我國與國際間之交流互動十分頻繁,海內外僑胞進出臺灣之情形相當普遍,返臺探親、渡假,甚或回臺工作者,日漸增多。僑民中具役男身分者,返臺涉及兵役義務問題,因我國目前尚為實施徵兵制之國家,依據兵役相關法令之規定,渠等仍有履行兵役之義務。惟為配合國家僑務政策,並考量僑民長期旅居國外,政府為免渠等一旦返國處理事務立即接受徵兵處理,以及給予返國定居者能有適應期,因此訂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以僑民役男返國居留達一定時間,始予辦理徵兵處理之優惠。
爰僑民出國多年,對於國內法令規定不盡熟悉,每每於返國前或返國後,詢問服兵役之相關問題者,為數頗多,乃將有關僑民役男服役之規定彙集說明,以供參考:
一、僑民役男依法仍有服兵役之義務:
由於我國仍採徵兵制度,依兵役法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因此凡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役齡男子,皆應依法接受徵兵處理。上述〝年齡屆19歲〞之計算,以98年來說,係指民國79年出生者;而如年齡係18歲(民國80年以後出生)者,非屬「役齡男子」,役政機關對這些男子尚無兵役上之限制問題。僑民役男雖具雙重國籍,然因渠等仍具有我國國籍,故依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第1條規定,僑民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役男身分者,基於依法行政,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均應接受兵役相關法令之規範。
二、申請取得僑居身分必須具備之條件:
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之具中華民國國籍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其申請取得僑居身分(申請護照加簽為僑居身分-「僑居加簽」),必須具備下列幾項條件:(一)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國外(或於國外出生)。(二)持有效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三)取得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權。(四)在國外居住累計滿四年。(五)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六)於接近役齡16歲之年1月1日至18歲之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超過183日者。並且,於屆役齡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尚未具備上述(三)、(四)、(五)項條件前,必須未曾入出境臺灣。而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之具中華民國國籍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申請取得僑居身分,其所須具備條件,除「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之條件與上述第(三)項不同外,餘均相同。又僑民身分之認定,係由其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認定之。
三、申請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第5項規定:僑居身分之認定,依僑務委員會主管之法規辦理。同條文第6項規定:所持護照經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所持護照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於年滿15歲當年之12月31日以前出國,年滿16歲當年之1月1日以後,尚未具僑居加簽資格時,有入出境之情形者,亦同。又「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一)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二)未具僑民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出境者。(三)接近役齡男子於年滿十五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所持護照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出境之情形者。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若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183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逕為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註:所稱「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之男子。)
四、「小留學生」與「僑民役男」:
現今所謂之「小留學生」,係通指18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國就學男子。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規定,僅限於役齡前(18歲前)始得出境國外求學;而出國留學之「小留學生」,必須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國外(移居國外),始得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僑居身分加簽,取得僑民身分;或得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取得「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具備華僑身分證明之役齡男子,即稱為「僑民役男」,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服役。對於國外留學生返國服兵役問題,因其仍屬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在渠等年齡未逾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據兵役法第36條第6款及第7款規定,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或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依上述規定,本諸兵役義務履行之公平原則,小留學生於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渠等畢業返國自應依法服兵役,至目前兵役義務之履行方式,涵蓋義務役軍(士)官、常備役及替代役等,返國後依相關法令規定服役,其兵役義務與國內役男所服之兵役並無不同。
五、歸國僑民役男之服役辦法:
依據我國現行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其服役規定以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僑民返國居住滿一年之計算方式:(一)連續居住滿一年。(二)中華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三)中華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又歸國僑民役男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者認定之。
六、僑民役男在臺服役Q&A:
Q1.什麼年齡叫做「役齡男子」?十九歲徵兵及齡如何計算?「兵役年齡」又如何計算呢?
A1.凡年齡屆十九歲之年1月1日起至三十六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徵兵及齡男子,為年齡屆十九歲之年1月1日起之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其計算方式:以現為民國幾年減去出生年次,其數目如為十九以上,即徵兵及齡(例:民國98年-79年次=19歲);承上例,79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兵役年齡」一整年時間皆為十九歲,以此類推。
Q2.具雙重國籍的男子在臺灣要不要當兵?如何取得僑民身分?
A2.依我國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第1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基於依法行政,具雙重國籍的役齡男子在臺灣均有服兵役之義務,應接受兵役相關法令之規範。有關我國之僑民身分,應經申請取得,並非具有雙重國籍即當然為「僑民」,又,不具僑民身分,即屬國內一般役男身分。僑民身分之申請取得,在國外,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證明;在國內,可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證明,並憑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證明。凡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之役齡男子,即為僑民役男。
Q3.僑民役男服役之主要法令為何?其立法依據及目的為何?
A3.僑民役男服役之主要法令為「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上述辦法,係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23條規定訂定。本辦法係以配合國家僑務政策,並考量僑民長期旅居國外,為免其返國處理事務立即接受徵兵處理,及給予返國定居者能有適應期,因此訂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以僑民役男返國居留達一定時間,始予辦理徵兵處理之優惠。
Q4.僑民役男服役的規定如何?
A4.依據我國9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現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僑民役男服役規定以: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僑民返國居住滿一年之計算方式:(一)連續居住滿一年。(二)中華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三)中華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僑民役男一旦須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兵役義務即與國內一般役男完全相同。關於服兵役,依兵役法規定之徵兵處理,役男應接受「兵籍調查」,之後並依通知到指定之檢查醫院接受「徵兵檢查(體格檢查)」,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應參加「抽籤」,並依所抽中之軍種兵科及號次,按順序「徵集」入營服役,願意服替代役者,則可於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期間,依公告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若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則參加入營順序抽籤,依抽籤號次徵集入營服替代役;若為免役體位者,則免服兵役。
Q5.我國男子幾歲以前移民國外才可以辦理僑居身分加簽?如何辦理?有問題要向哪個機關查詢?
A5.我國男子必須是15歲以前出境臺灣移民國外,才可以辦理僑居身分加簽。自臺灣移居國外的男子,於符合下列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逕為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一)須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國外(或於國外出生)。(二)持有效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三)取得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權。(四)在國外居住累計滿四年。(五)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六)於接近役齡16歲之年1月1日至18歲之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超過183日者。並且,屆役齡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尚未具有上述(三)、(四)及(五)項條件前,必須未曾入出境臺灣。有關僑居身分加簽方面問題,可以直接向僑務委員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我國駐外館處查詢。
Q6.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是否不受中華民國相關之兵役法令約束?
A6.依現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該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又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嗣依法補行徵兵處理,並履行兵役義務後,始得解除其限制。)
Q7.歸國僑民之男子返國就學者,其兵役問題如何處理?
A7.歸國僑民之男子返國就學,於役齡前(18歲前)在臺居留並不涉及兵役問題,其就學悉依教育部及僑務委員會相關規定。歸國僑民返國就學之役齡男子,依據我國9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返國就學不列入居住時間計算,但在離開學校(休學、退學或畢業)之後,就必須依規定計算在臺居留時間,於居住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又,具有僑居加簽身分役男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再返國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學校,並不符合「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4條第2項之在學緩徵條件,一併敘明。再者,為配合政府僑教政策,凡具僑民身分之役男,經依規定輔導回國就學者,其在就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期間,得不計算其在臺居住時間。
Q8.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是否適用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A8.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僑務委員會出具證明者,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一)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二)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Q9.歸國僑民及原具香港、澳門地區僑民身分之役男,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如何申辦出境?
A9.僑民役男在臺居住未屆滿一年者,應檢附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或僑委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護照正本等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又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在臺設戶籍未屆滿一年者,應檢附初次設戶籍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護照正本等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
Q10.申請註銷護照內「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特殊原因」認定為何?
A10.對於所持護照經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為辦理僑居身分加簽,申請註銷護照內「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特殊原因」認定,須經內政部(役政署)同意。所稱「特殊原因」係指已合於辦理僑居之役男,因故未辦理,或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在未取得僑居加簽前,因在臺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病危(應附醫院之病危證明)或特殊災難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返國處理,因而護照經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始予視為特殊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