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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啟航計畫(薪資補貼)--連江就業服務臺 --閱讀人次 : 255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連江就業服務臺---申請「就業啟航計畫」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1/2
一、何謂就業啟航計畫
為協助就業弱勢者就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特以「薪資補貼」之方式,鼓勵民間團體、事業單位提供工作機會,進用就業弱勢失業者,協助就業弱勢者職場適應、培養就業能力與信心,使其能穩定就業。
二、適用僱用對象及補助方式
本計畫適用之僱用對象,指曾參加勞工保險14日(含)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之本國籍勞工: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長期失業者。
(八)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九)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十)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一)犯罪被害人。
(十二)人口販運被害人。
以上各款對象需經本中心各就業服務站資格認定後再加保僱用方為有效。
每位受僱勞工第1~3個月補助為17,280元,第4~12個月補助為10,000元。
三、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1. 本計畫申請書
□2. 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含投保明細)
□4. 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者已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義務進用單位應附)
□5. 申請單位承諾書
□6. 其他執行單位審核所需文件(視審核狀況)
※申請書、承諾書,請至本中心全球資訊網(klesa.evta.gov.tw)「我們的服務�下載專區」下載。
四、僱用及遞補規定
1. 工作機會應於核定日(或離職)後60日內加保僱用,並於加保僱用前至各就業服務站完成失業者資格認定方為有效。
2. 本計畫有規定可遞補次數及額度,所核定之單一計畫需有可遞補次數及額度才可依規定遞補:(請詳洽各就業服務站)
可遞補次數:為該次單一計畫所核定工作機會數。(如單次核定3個工作機會數則共可遞補3次)
可遞補額度:該次所核定17,280元補助之月數(核定工作機會數*3個月)扣除正上工者之額度(指已佔17,280元*3個月之員額,但尚未請領者),再扣除已請領17,280元之補助月數。前項所剩餘17,280元之月數若不足3個月者,不可遞補。(需有剩餘3個月17,280元之補助月數才可遞補。)
3. 核定之計畫若因無遞補額度(單一計畫剩餘之17,280元補助月數不足3個月)而無法遞補,所剩餘之補助月數視同放棄,亦不得再重新申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站
申請「就業啟航計畫」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2/2
五、補助經費申請應備文件
□1. 本計畫補助經費申請書。
□2. 本計畫核准函(及重新核定函)影本。
□3. 領據。
□4. 受僱失業者名冊及印領清冊。
□5. 受僱失業者身分證影本或有失業者照片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足以證明失業者身分之文件。
□6. 受僱失業者工作簽到(退)表或足以證明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件。
□7. 請領本計畫補助人數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8.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失業者資格認定書或介紹卡(含資格認定章戳)。
□9. 薪資證明文件(佐證資料)。
□10.其他審核所需文件。
※補助經費申請書、領據、受僱失業者名冊及印領清冊等,請至本中心全球資訊網(klesa.evta.gov.tw)「我們的服務�下載專區」下載。
六、補助經費申請期限
1. 於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30日後,以3個月(90日)為一期,至遲於核定計畫執行完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或補助僱用期滿60日內,向就業服務站申請補助。
2. 若受僱失業者中途離職,其補助僱用期間未足3個月時,應於其離職後60日內申請補助。
3. 逾期未申請者該期間將不予補助。
七、其他注意事項
1. 若申請的職缺、數量、工作地點及補助金額若有變更,需於變更前重新核定。
2. 請必須於僱用人員上工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須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若未依規定辦理加保者,歉難同意補助。
3. 申請單位應接受就業服務站現場、電話查核,並提供執行本計畫相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執行單位得立即終止或撤銷其核定或補助。
4. 本計畫有關期日規定,皆以日曆天計算,1個月以30日計。
5. 本計畫補助款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於年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6. 提醒您,本計畫之補助為一般僱傭關係之薪資補助,申請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提供合理之勞動條件予受僱失業者,免生勞資爭議。
申請細節及表件 請來電洽詢
0836-23576
連江就業服務臺 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