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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7-06 11: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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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自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於7月1日開徵 --閱讀人次 : 1641

99年自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於7月1日至7月31日開徵,請汽車所有人於期限內繳納。
一、 99年自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日期自99年7月1日起至7 月
31日截止,連江縣公路監理所轄管之全部自用汽車的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已經寄發,希望各車主利用時間,於本月三十一日前繳交。
二、汽車所有人除於期限內持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向監理所繳費外,也可以就近向郵局、台灣銀行、7-ELEVEN或萊爾富便利商店繳納,北竿、東引、莒光地離島的車主也可以利用監理所巡廻各島服務的時候前往繳交,或至郵局劃撥繳款(帳戶:連江縣公路監理所汽車燃料費專戶,帳號:19231023)。
三、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車輛費額表如附表,或請至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網址:http://www.matsu-mv.gov.tw/於「書表下載」-「燃料費、牌照稅及各項考驗規費表」內查詢。
五、車主如地址有變更或其他原因於7月中旬仍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者,請電監理所22694申請補發。若有辦理居住所或就業所地址登記需要的朋友,請填附件:「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一人擁有多輛汽、機車時,須逐車申請(同時申請多輛時),可併填一張書表內。
監理所祝福所有用路人平安快樂,任何有關車輛領牌、檢驗、燃料費繳交以及違規罰款等監理業務的疑問,歡迎大家逕電(0836)22694詢問或至該所網址(http://www.matsu-mv.gov.tw)閱覽,或進入交通部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vdis.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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