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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 --閱讀人次 : 1869 財政部預告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辦法第十七條有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菸酒以外之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之免稅金額,由現行新台幣三萬元以下提高至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並明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免稅菸酒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者,酒類產品每人每次一公升以下,全年以十二次為上限,菸品部分以捲菸每人每次二百支,或雪茄每人每次二十五支,或菸絲每人每次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並以十二次為上限,期藉由免稅額度之提高提升旅客赴離島觀光意願,進而促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
對於前述第十七條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財政部關政司。
財政部關政司
傳真:02-23941479
電子郵件;doca@mail.mof.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