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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文教協會暨馬祖旅台鄉親聯誼會獎學金助學金 --閱讀人次 : 1898 中華民國馬祖文教協會暨馬祖旅台鄉親聯誼會獎學金助學金發放辦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馬祖文教協會暨馬祖旅台鄉親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馬祖鄉親優秀子女及家計困難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含)以上完成學業,提高鄉親子弟素質,特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會獎勵對象,為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含)及專科以上在學學生,合於第三條規定者。
第三條 家長或監護人,曾在馬祖設有戶籍,及積極參與年度鄉親聯誼會大會或活動,且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之:
獎學金以學年度成績智育、德育平均八十分以上,體育七十分以上者評比之。
助學金視申請名額多寡,再以實際情況及成績高低評審訂定。
第四條 獎學金名額分配如下:
高中職、五專一至三年級共五名,每名各得五千元。
專科四、五年級,二、三專(含二技)及大學(含科大)、獨立學院共三名,每名各得壹萬元。
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各乙名,每名各得壹萬元。
助學金五名,每名五千元。
以上每年合計拾萬元。
第五條 申請獎學金人數超過前條分配名額時,得由本會理、監事會議審核擇優錄取之。
助學金人數超過前條分配名額時,有舉證特殊情況者為優先,否則得由本會理、監事會議審核以成績擇優錄取之。
第六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2)學年度成績單(3)戶口名簿影印本(4)助學金特殊證明。
第七條 申請獎助學金者,請於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前提出,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時,申請表中採單一選項(全選或不選皆不合)。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助學金,已領取者應予追回。
(1)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2)偽造申請文件者(3)已畢業者。
第九條 獎助學金經費來源:母縣(連江縣)補助、善心人士捐贈、本會理、監事捐助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起施行,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