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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mircle違反選罷法,選委會應處理裁罰 --閱讀人次 : 2843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Matsumircle於今日(14日,立委投票日)上午於馬祖最大入口網站「馬祖資訊網」,連續刊登立委候選人陳財能之競選或助選影片,散布於公眾,已明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之規定。
三篇文章及影片為:
一、「0113野菊•馬祖能動之夜的720天的任期承諾!」
二、「0113野菊能動晚會上感性的陳財能」
三、「馬祖是馬祖,馬祖人、陳財能與野菊大畫前進立院!」






根據選罷法第110條規定,「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Matsumircle先生於投票日在「馬資網」向不特定大眾宣傳陳財能之競選或助選影片,恐遭選委會裁罰至少50萬元。
(本文發表時間為14:44,前文發表時間約為13:10)

SOWH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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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第56條 wrote:建請鈞座參閱各政黨及候選人,於投票日刊登在國內各平面媒體大篇幅版面的競選廣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是否有違反於投票日向不特定大眾宣傳,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再直接向中央選委會提告。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仿吟嘯且徐行.竹杖芒鞋輕勝馬.一簑煙雨任平生





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類似案件之裁罰:
「民視十一點新聞」於民國98年12月5日縣市長三合一選舉投票日當天,一再重播投票日前夕特定候選人之造勢活動,已違反選罷法第56條第2款「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之規定。該案中選會處民視公司及其代表人各1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網址:web.cec.gov.tw/ezfiles/0/1000/attach/74/20100714092429.doc)

Bra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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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快去告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呀?
今天報紙頭版及內版都是昨晚選舉之夜造勢活動的相關報導!
中國時報頭版下方還有一大張政黨的造勢晚會上,還有舉候選人號碼手勢照片勒!內版還有其他黨的造勢畫面!
你是都沒看報?






民視遭罰,而其他媒體沒有遭罰,主要差別即在於其內容與目的,是否為「非助選」式之新聞報導,或為特定候選人宣傳之助選活動(這次媒體處理均極為小心,今凌晨本人打開電視新聞,當時已完全無選舉造勢之新聞畫面;而報紙部分,今日見報也只有平衡式新聞報導,用字遣詞極為小心,保持中性,沒有選舉廣告,避免助選嫌疑)。
因此,本案之爭點,即在於Matsumircle於投票日向大眾刊登宣傳之陳財能影片,是否為:為特定候選人助選。
此即中央選舉委員會97年6月11日中選法字第0970005712號函意旨: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有關投票日當天村里辦公處利用廣播系統鼓勵村里民踴躍投票,是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選罷法規定疑義乙案: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本法第110條第5項、第6項規定處罰。旨揭案如係投票日當天村里辦公處單純利用廣播系統鼓勵村里民踴躍投票,未提及任何候選人或其號次或黨派,尚未構成違反上開規定。如該村里長本人或廣播者為候選人或候選人之助選員或其家屬親屬為候選人,則應視具體個案情節加以認定。
Matsumircle先生於投票日之公然助選行為,已嚴重違反選舉之公平性,本人期望連江縣選委會能有所行動或說明,以維其他兩位候選人之選舉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