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不要扯不相干的人,依公投法規定,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透過連署,向連江縣政府提出申請,舉行公投。
王建華是校長,不是負責主辦公投的縣政府首長,他沒有行政中立問題,而楊縣長有。你看到澎湖公投時縣長跳下來支持某一方嗎?這次博弈公所,不但楊縣長違反行政中立,而且還聯合懷德,對於投資興建4C機場等,進行詐騙,等到公投結束,承諾興建4C機場等巨額建設變成「墊支」,楊縣長是聯合外人騙縣民,還是自己也被騙,為何不見他說一句話?
如果公投前就講明興建4C機場等建設是「墊支」,民眾也會發現領回饋金遙遙無期(因為需等數百億墊支還完才能領),那麼,多數民眾會投贊成票嗎?所以,我們將會在明年七月七日三年到期,重新連署,公投重來一次!至於那時不論是劉縣長或楊縣長,請保持中立,辦好公投,不要跳下來自己玩!
已有 6 位網友鼓勵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我要寫得很正確,不能少掉「人」,其實98年就已經通過,有人還不相信):
第十條條文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第十七條條文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
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
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請問這不是違法,甚麼是違法?怎是你能模糊焦點的?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