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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朗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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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4-23 04: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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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之「申請人資格與補正」 --閱讀人次 : 832

關於【補正】
民政局版本:wrote:
十二、重新受理之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各款情形之ㄧ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有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登記之申請。申請人不服前項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駁回之事由涉及私權爭執者,申請人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林滿正意見:
十二、重新受理之案件,經審查結果,(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說明:將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條文內容直接列入,以充分載明,避免另行查詢相關法條。



關於【申請人資格】限制
民政局版本:wrote:
(從缺)

林滿正意見:新增12~1條或於適當位置插入新條文
軍方或政府機關無價購證明者,不得提出申請,逕行駁回。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而調處不成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說明:明文規定軍方或政府機關無價購證明者,不得提出申請。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62年7月)前,國軍單位或政府機構就已經成立,但朱瑞忠表示土地法、民法告訴我們政府機關是不能以「時效取得」登記民地的。朱瑞忠並指出:馬祖地區的土地,軍方當年是以武力強占,又沒有土地四鄰之證明文件,怎麼會符合民法769、770條和平繼續占有可以「時效取得」登記的條件呢?況,國防部是政府機關,民法是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軍方不是人民根本不適格登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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