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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1案公投電視公辦公聽會實施要點 --閱讀人次 : 832

2012-06-07 馬祖日報

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1案公投電視公辦公聽會實施要點 �資料:連江縣選委會

 1、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1案公投電視公辦公聽會(以下簡稱公聽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2、本案公民投票,選舉委員會應在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舉辦一場公聽會,供正、反意見支持者發表意見。

 3、電視公辦公聽會訂於101年6月29日在介壽堂舉辦一場,由連江縣選舉委員會洽本縣轄內有線電視臺業者現場播出,另錄影轉播三場,轉播時段分別為7月1日、3日、5日晚上7時。

 4、本案公聽會以同意公民投票主文者為正方,不同意公民投票主文者為反方;正、反方各推派代表3人,正、反意見發表之時間各為30分鐘(每人10分鐘),並得分段交叉進行。

 5、正、反方意見代表,由領銜人代表正方,依公民投票法第21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前段辦事處應於101年6月25日(含)前向本會完成申請,申請設置辦事處負責人,應具本次公民投票案投票權人資格。

 6、公辦公聽會時,本會應指派監察小組委員蒞場執行監察職務,並將「公辦電視公聽會日程表」提前函送警察局,請加派警衛人員到場維持秩序。

 7、公辦公聽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重播之日期、時間、播放頻道,應斟酌需要,事先廣為宣傳或發布新聞,鼓勵投票權人踴躍收視。

 8、公辦公聽會會場佈置應整潔、莊嚴,講台上方懸掛「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1案公投公聽會」字樣標幟,會場兩側並豎立國旗。

 9、公辦公聽會依下列程序進行:

 (1)正、反意見代表簽到。

 (2)正、反意見代表發言順序抽籤。

 (3)主持人宣布公聽會開始,並說明公聽會進行之規則。

 (4)正、反意見代表依抽定號次循序發表意見。

 (5)散會。

 10、公辦公聽會由本會主任委員主持,並指派選務工作人員擔任司儀、簽到、紀錄、計時、錄音、會場管理等事宜。

 11、公辦公聽會開始,由主持人簡單扼要報告本場公聽會抽籤次序及發表意見應行注意事項,並提醒投票權人於101年7月7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4時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到指定投開票所踴躍投票。

 12、公辦公聽會正、反意見代表發表意見注意事項:

 正、反意見代表應按通知日程表所列地點,於規定時間10分鐘以前到達會場,在簽到簿上親自簽名,並於公聽會開始5分鐘以前按簽到簿上簽名順序由正、反方組抽籤(正、反方最先簽到者代表該組抽籤),依抽定號次交叉發表意見(例:先1、後1、後2、先2、先3、後3),不得由他人代理或以錄影、錄音帶請求代播,正、反方意見代表經唱名3次而不親自抽籤者,由主持人會同監察小組人員代為抽定,不得異議,正、反意見代表應依抽排定之順序發表意見(同組代表發表順序由正、反方組自行協商),經連續3次唱名仍未上台者,以棄權論並不得要求補行發表意見。若每一正、反意見代表經唱名3次仍未上台或在規定時間內提前結束,應由抽排定順序者繼續上台發表意見,不予等候,亦不得要求補行發表政見。

 13、公辦公聽會,每一正、反意見代表開始發表意見時,先由大會主持人介紹正、反意見代表號次、姓名,並於講台前張貼「正、反方意見代表人000」之紅底黑字紙條。

 14、本場次公辦公聽會應依正、反方組抽定之順序交叉進行,同組之發表順序各自協商決定,協商不成時,以抽籤決定之,每一正、反意見代表發表意見時間,每人10分鐘。計時員於正、反方意見代表上台經主持人宣佈發表意見後按鈴1短聲開始計時,至時間屆滿前2分鐘時按鈴1短聲示意,至10分鐘時間屆滿即持續按鈴,正、反方意見代表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關閉電源,不予播出,以求公平。

 15、公辦公聽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發言中斷,應即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16、公辦公聽會,正、反方意見代表發表意見,以使用國語或地方語言為原則,不得使用外國語言。

 17、本縣聽障同胞為數不多,大部分未受過手語訓練,且本縣亦無手語翻譯人員,故本次公聽會不配置手語翻譯人員。

 18、正、反方意見代表發表意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制止。

 19、正、反方意見代表發表意見,不得有下列言論:

 (1)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2)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3)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20、本場公辦公聽會,除本會指定之主持人外,其他人員不得請求或被邀請演講。

 21、本場公辦公聽會現場,除指定之主持人、正、反方意見代表、公投業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其他人不得在場。

 22、正、反方意見代表如有違背本要點14、16、18、19條之規定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在場選舉監察人員應依規定處理。

 23、本場次公辦公聽會之錄影帶,本會除於特定場所或提供電視台為完整之重播外,不提供任何團體或個人為其他活動使用。

 24、公辦公聽會於電視台播放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

 25、公辦公聽會紀錄及錄影帶,由本會負責保管。

 26、本要點經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另行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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