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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公告 --閱讀人次 : 918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公告
發文日期:10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北金字第10327007381號
主旨:公告本署經管連江縣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購回之土地清冊乙份。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購回時間:本公告之日起5年內(自民國103年6月25日起至108年6月24日止)。
二、聯絡地址及電話: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48號(082)372463轉109。
說明:土地清冊請參閱本分署金馬辦事處機關公告(佈)欄或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fnpn.gov.tw/local/chinmen/點選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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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修正第九條第一項條文,請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1 月8 日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00591 號公布。
第 九 條 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於終止後,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最遲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全數公告;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公告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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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