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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汽機車汽燃費催繳相關事宜 --閱讀人次 : 1165

103年11月汽機車汽燃費催繳相關事宜
一、催繳對象:自用汽車、機車及營業車欠費車輛
二、催繳時間: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31日
三、郵寄時間:103年11月20日(星期四)起陸續寄發
四、寄送地址原則:
1.自然人:通信地址→戶籍地址→車籍地址
2.公司:公司地址→車籍地址
五、併單原則:
1.自然人:以總歸戶方式併單,每一張催繳通知書最多印製4輛車,超過4輛另外列印一張催繳通知書。
2.公司:不予併單寄發,但同一車號印製於同一張催繳通知書。
六、催繳通知書繳納方式:
1.繳納期限內:持催繳通知書至超商、郵局及金融機構繳納。
2.逾繳納期限:持催繳通知書至金融機構繳納,或至超商多媒體資訊機補單繳納,需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3.電話語音或監理服務網轉帳繳納,使用信用卡需自付手續費。
4.自動櫃員機[ATM]繳納[限臺北市列管之個人所屬車輛,公司行號尚未開放]:可持任何銀行金融卡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設置之ATM自動櫃員機繳納。(跨行金融卡需自付手續費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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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辦理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作業問答集(Q&A)

Q1:103年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日期?限繳期限?對象?
A:本年度機車燃料使用費,因催繳數量龐大因此分為兩波催繳:
1.4月份第一波通知:
通知對象:
(1)行照到期日為偶數年之機車,101年12月31日以前未依規定換發行照需繳納汽燃費者。
(2)102年當年開徵未依限繳納汽燃費之偶數年機車。
訂於4月16以後陸續寄發催繳通知書,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3、4月份充份宣導)。
2.11月份第二波通知:
通知對象:
(1)行照到期日為奇數年之機車,101年12月31日以前未依規定換發行照需繳納汽燃費者。
(2)103年當年開徵未依限繳納汽燃費者。
(3)針對出廠逾10年且符合一定條件報廢之機車。
訂於11月份寄發催繳通知書,繳納期間為12月1日至12月31日。

Q2:機車也要繳燃料費嗎﹖為什麼我家有兩部機車,這次只有1輛收到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另1部沒有收到催繳通知書?
A:機車原是隨換行照換發,一次徵收2年機車燃料使用費,但102年1月1日起取消定期換行照後,機車燃料使用費比照汽車於每年7月辦理徵收。
另因機車列管數量龐大及為提供車主更便捷的繳費流程,本次僅通知機車行照有效日期為偶數年之欠費車輛,您其中1輛行照有效日期應為奇數年,故不屬於本次通知對象(如行照有效年份為99、101、103年等奇數年者)。
(本次催繳金額仍為以前年度累計應徵金額,並無滯納金及罰鍰情形)
Q3:收到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繳納管道為何?
A:繳費方式如下:
一、期限內繳納方式:
可至郵局、統一(7-11)、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來來超商(OK便利
店)等超商全國各連鎖門市。
二、逾期(或期限內)繳納方式:
1.可至全國各金融銀行、農會或各公路監理機關代收公庫繳納。
2.利用電話語音轉帳,電話:412-6666或412-1111,輸入用戶碼169#。
3.網路繳納:利用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vdis.gov.tw)點選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辦理轉帳繳納。
三、其它繳納方式:
辦理約定扣款,利用活期帳戶每年自動轉帳扣款。於填妥委託轉帳代繳汽車燃料使用費約定書(可於各監理所網站下載申請書),送交監理機關申請後,即可自次期起由指定帳戶中自動扣繳。
備註:利用以上繳款方式均免收手續費,但使用信用卡繳費者,須付手續費,請事前務必詢問發卡銀行,斟酌手續費是否划算,再予使用,以免影響權益。

Q4:如何申辦非車主本人帳戶轉帳扣繳(公司行號限申辦負責人)汽車燃料使用費?
A:1.車輛所有人如係自然人:請檢附存款人身分證影本、存款人存摺封面影本或郵政劃撥帳戶收支詳情單影本。
2.車輛所有人如非自然人:以公司行號負責人帳戶為限,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或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存款人存摺封面影本或郵政劃撥帳戶收支詳情單影本。

Q5:超商辦理線上(即時銷案代收)繳納催繳機車燃料使用費,有何限制?
A:使用超商多媒體補單機進行補單繳費時,該車輛之牌照狀態須正常(即無繳銷、註銷、吊銷、報廢、吊扣、點交、車輛失竊…等情形)。

Q6: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相關資訊,應如何得知?
A : 為因應今(103)年4月中旬起寄發機車汽燃費催繳通知書,有關催繳方式及相關資訊,公路總局會發布新聞稿、透過廣告刊登、廣播電台..等媒體平台、公路總局及各區監理所網頁公開資訊,各區公路監理機關並積極及主動利用各類宣導管道,讓民眾能在第一時間充分瞭解。

Q7:機車燃料費催繳通知書遺失了或未收到(含尚未催繳),如何補單繳納?
A:1、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來來)等便利超商使用多媒體補單機補單繳納,不需額外負擔手續費。
(輸入:車主證號、車號、管轄機關、選列繳費單)
2、可利用臨櫃、傳真或電話申請補發(須告知車號、姓名及寄送地址),請逕洽各區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3、非屬本次催繳欠費之車輛,如需繳納機車汽燃費仍可依上述作業方式進行繳費。

Q8: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後,如未依期限繳納其相關罰則為何?
A :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後,機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依據「公路法第75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逾期不繳納罰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Q9:如果您的車輛不再使用,或老舊不堪使用、或失竊,應如何辦理?
A :請檢具相關證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影本、印章、車牌(號牌遺失可填具切結書)、行車執照(遺失免附)】,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或失竊(請另向警方報案,並取具報案證明)註銷等手續,機車燃料使用費繳至報停、報廢或註銷前1日止,如有溢繳則按實際未使用日數計算退費,並可臨櫃辦理退費作業。

Q10:無居住在戶籍地址,沒收到催繳通知書,如何申辦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A :1、車主因需要可向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時,應填寫「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申請。
2、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查驗受託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應攜帶車主身分證正本及該車行照正本臨櫃辦理,亦可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及網路等方式,向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依格式申請。

Q11:已將機車送交廢車回收機構處理,為何仍收到催繳通知書?
A:有關車輛雖已辦理環保回收,車主仍應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影本、印章、車牌(號牌遺失可填具切結書)、行車執照(遺失免附)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惟機車燃料使用費可憑環保署認可之廢車處理機構證明計算至所列收車日期之前1日止。



Q12:機車早已轉賣了,為何還向我催繳機車燃料使用費?
A:機車如已移轉出售,需至監理所(站)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在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上,仍登記在您的名下,相關通知仍以現行登記車主為通知對象,如您確實已轉售,請您協同雙方,至就近之監理所(站)申辦車籍過戶登記,以維護您的權益。

Q13:車主已經死亡多年,而所屬機車也已老舊不堪使用,如果現在辦理車輛報廢時,是否還需徵收機車燃料使用費?
A: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辦法修正條文第6條內容規定:車輛報廢時應將欠繳費額繳清至申辦登記前一日止,但汽車所有人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停止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所以該車自車主死亡之日起只要沒有行駛紀錄,便停徵汽燃費,不會因事後才申辦而衍生補徵汽燃費情事。

Q14:民眾至監理機關辦理機車報廢登記,是否仍需繳納機車燃料使用費?
A:1.辦理機車報廢時,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規定,須先結清以前年度未繳之機車燃料使用費(至報廢前1日)、違規罰鍰及排氣量151cc以上使用牌照稅等,惟逾追繳年限(即機車燃料使用費請求時效)之欠費部分得予以扣除。
2.但針對出廠逾10年已不再使用之機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3項規定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3項之規定,符合切結報廢之機車,經各地公路監理機關主動通知該機車所有人,
並獲得車主切結同意後,即可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規定免去過去5年
積欠的機車燃料使用費。

Q15:機車符合那些條件,始可辦理切結報廢?
A:出廠逾10年且過去5年內沒有使用道路之違規紀錄、沒有投保汽車責任強制險、沒有參加環保排氣檢驗及行照有效日期逾5年等條件之機車,經各地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後,填寫切結報廢通知書即可辦理報廢登記,辦理時倘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仍有註記違規及排氣量151cc以上之機車使用牌照稅未結清,仍須結清後始可辦理。

Q16:有何查詢管道可確知自己所有的機車符合切結報廢?
A:1.至電子公路監理網(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
輸入:車主證號→機車車號→管轄機關即可查詢。
2.逕電洽下列鄰近公路監理機關詢問:
臺北市區監理所:02-27630155 臺北區監理所:02-26884366
新竹區監理所:03-5892051 臺中區監理所:04-26912011
嘉義區監理所:05-3623939 高雄市區監理所:07-3613161
高雄區監理所:07-77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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