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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地檢署反賄選宣導(三) --閱讀人次 : 624 【最高法院怎麼說-提供戶籍給幽靈人口遷入沒事嗎?】
【請絕勿挑戰執法-戶長或他人提供戶籍供無意實際居住之人遷入及取得投票權,有可能成為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的共犯】
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意旨摘錄:
郭O惠、林O貹、張O薈、許O富提供戶籍供無意實際居住之人遷入及取得投票權,影響選舉公正,自有違法性及可責性,上訴意旨以彼等不構成犯罪云云,即屬無據。
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刑事判決意旨摘錄:
本件鄭O釗為參與99年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之湖口鄉第4選區鄉民代表選舉,先將其戶籍遷至275號後,游O婷、鄭O貴等人,陸續於99年1、2月間陸續遷入275號,足認該址之設籍,係鄭O釗所選定;又游O潭、吳O祐、游O茵及游O海係因鄭O釗、游O婷之介紹而得知鄭O釗之友人溫O雄所經營之公司,始有陸續遷入湖口鄉中山路2段374號戶籍之行為,其等相互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等由甚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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