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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或贈與未過戶,稅費違規繼續付 --閱讀人次 : 795

陳先生多年前口頭允諾將機車送給朋友,交付機車後,陳先生誤以為朋友會到監理機關辦理後續過戶事宜,事隔多年,直到近日接到機車燃料使用費通知單,打電話詢問監理機關才得知機車尚未辦理過戶,陳先生在無法聯絡上朋友的情況下,向臺北市區監理所詢問得知可以先行辦理「拒不過戶註銷」,以免機車燃料使用費繼續繳納。
臺北市區監理所提醒車主,當車輛有買賣或贈與情形時,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規定,至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也就是辦理過戶移轉,而不是私下將車子交給對方就沒事了。到監理機關完成過戶登記,將來才不會產生稅、費、違規等等的糾紛,如果買方或受贈者一直不出面辦理過戶登記,原車主可以登報催告或寄存證信函給對方,然後檢具登報證明或存證信函向原車籍地之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但是註銷之前積欠的稅、費、違規還是必須由原車主先行繳清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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