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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監理小常識 --閱讀人次 : 818

未申請身心障礙專用牌照或停車位識別證,不得停放專用停車位,以免受罰
小剛載身障弟弟外出,將汽車停放在身心障礙停車位,並在擋風玻璃前放上弟弟的殘障手冊,事後卻遭警察開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小剛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因他未申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障專用車輛牌照」,法院判決小剛敗訴。
臺北市區監理所呼籲民眾,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車主須向戶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身障專用牌照,或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且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僅能擇一申請,才能停放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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