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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交通部申請補助老舊計程車更新 --閱讀人次 : 873

申請資格:
1. 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人及計程車公司(行號)之自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所有之計程車為優先。
2. 車齡5年以上車輛(即申請年月減5年,例如於2015年1月提出申請,即表示2010年1月(含)以前出廠車輛符合申請資格)。
3. 公路監理機關103年12月31日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
補助金額:購買一般汽柴油車補助4萬元,購買油電混合車補助11萬5千元
補助數量:一般汽柴油車輛7百名、油電混合計程車1百名,申請人數超過補名額時,得由交通部公路總局進行抽籤補助對象及遞補順位。
申請日期:104年1月19日至104年3月31日
申請方式:
1. 檢附補助申請書、有效執業登記證、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各項證件或執照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郵寄方式向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資格申請(臺北市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信封上註明「申請補助老舊計程車更新」。
2.經錄取之申請人應於通過公路總局辦理之在職訓練領得結訓 證書後3個月內購買全新計程車,將原車依規定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並備齊下列資料向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臺北市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出補助申請:(一)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經費申請表。(二)購買全新計程車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辦理分期付款者,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三)全新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四)原車已報廢或其牌照已繳銷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原車已變更為自用車者,檢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影本。
注意事項(請務必向詢問者說明):
(1) 補助新購之計程車於2年內不得過戶,亦不得變更為自用車,公路監理機關於掛牌後2年內停止受理前述異動。
(2) 原舊有車輛應辦理報廢,或繳銷計程車牌照變更為自用車(繳銷牌照後不得再變更為計程車)。
(3) 同一申請人以補助1輛為限。
(4) 申請汰換為油電混合計程車者,受補助後不再重複提供行政院因應國際油價大幅波動之計程車油價折讓措施。
(5) 申請書及相關須知置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動態新聞」網頁(網址為http://www.th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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