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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小常識 --閱讀人次 : 784 車輛登記主體不存在時其繼承人或義務人應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以免得不償失
某公司代表人在日前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喊得不償失,原來登記該公司名下小貨車,於99年該公司辦理解散歇業後即停放於自家巷口,且未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相關過戶登記手續,而其車牌已於100年遭監理機關處以「主體不存在逕行註銷」,行政機關雖暫停計算相關稅費,惟該小貨車於本(104)年遭民眾舉發後,稅捐機關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責令補繳前5年之牌照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臺北市區監理所提醒您,如車輛登記主體不存在時,其繼承人、負責人、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務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規定,備齊相關證件向各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倘未於1年內辦理相關手續,公路監理機關則可依上開規則第33條規定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而使用牌照遭註銷或報廢之車輛,倘遭舉發或攔檢不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及扣繳牌照禁止其行駛外,且須補繳相關稅費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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