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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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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9-12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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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板天后宮--以文化部歷史建築維護經費拆除歷史建築? --閱讀人次 : 1155

歷史建築重建還算是歷史建築?
昨日至鐵板用餐,天后宮廂房已拆除,請問文化局,如何能謬視法令至此?以文化部歷史建築維護經費拆除歷史建築,再將責任推給絕對熱心卻毫無經驗的廟管會承擔?況且,文化局該全權負責之修復案,居然要廟管會負擔10%配合款,個人相當佩服廟管會的熱心,卻完全不贊同以募款籌措配合款的做法。
本人6月1日發表之「歷史建築拆除重建,還算歷史建築嗎?」,質疑文化局是否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提出因應計畫?並呼籲歷史建築之修復技術及行政程序應更為審慎為宜,應即刻停工檢視程序是否完成,避免無可回復的破壞。
隨即以正式公文勒令停止拆除,並於7月8日會簽敘明文資法第22條雖有不受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限制,惟如未依法完成因應計畫審查前,仍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建請文化局重新檢視因應計畫,並依法召開審查會,方得適法。可惜個人終究無法擋住天后宮廂房未審先拆的違法行為。
惟審查會會議時間不到50分鐘,文化主管機關僅重形式審查,難怪建築師如此輕忽因應計畫,工務局、消防局如何審查?有關都市計畫及建築法審查之書面意見接受公評,文化局召開會議前全然無需檢視計畫內容?徒然浪費各單位時間罷了。
文化局以文化部的歷史建築維修經費拆了部份歷史建築,不僅造成無可回復的錯誤,亦違反建築法無照施工,公部門帶頭違法又多了一樁。

9月3日文化局召開因應計畫審查會,工務局書面審查意見:
一、本局104年7月8日會簽意見第三點均未見修訂:
1.建築計畫、拆除計畫、報告書均未見。
2.不適用都計法、建築法之困難亦未見分析,本局無法審認,請補充列表比對排除項目。
3.都市計畫分區為宗教專用區,第三章分析有誤。
二、第四章建管法令檢討,表4-2排除項目,請依實際情形製表分析,應為實質內容不符之分析,而非程序不合之檢討。以下僅為舉例不合法理之處,未包含全部,請重新檢討後,再行送件審查:
1.建築法24條僅為請照書圖規定,為何無法完全符合請照規定?
2.第32條為工程圖樣規定,何以無法達成發照要件?
3.為何無法辦理開工?無法勘驗?
4.建築技術規則第33條,級高尺寸為何?為何無法符合規定?
5.為何無法防腐處理?為何無法依需要強度設計?強度為何?既已部分拆除,為何無法依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176、181、183之木構造規定?
三、第五章結構分析,未見結構技師簽證,逕以p60管理單位無提出牆體裂開、基礎沉陷等情形,判定基地尚屬穩定,實有違建築師應有之專業。請補充結構安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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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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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9-12 18: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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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主管機關僅重形式審查,難怪建築師如此輕忽因應計畫,工務局、消防局如何審查?

1.請文化局出面說明清楚為何輕忽依據文資法22條之因應計畫。

2.連江縣政府沒大人了嗎?既然有開審查會,為何只是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主管機關文化局開會只是要別的局背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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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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