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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逢週日(例假)應予補假1日-民政局 --閱讀人次 : 980 今年(105年)勞動節適逢週日(例假)。
1.勞工(含月薪制及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者)5/2日皆應放假。
2.有關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
休假日遇例假或勞工因本法第30條第1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即月薪制者應予補休(帶薪休假)。
至於如何補休事宜,則由勞雇協商,並無強制規定於5月2日休畢。
3.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者,5/2日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民政局 25022#317 施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