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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產製廠商開始產製前應辦理產品登記 --閱讀人次 : 570

菸酒產製廠商開始產製菸酒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

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又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倘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或重新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經稽徵機關查得者,除補徵菸酒稅外,另處以罰鍰。
 

菸酒產製廠商應如何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分別說明如下:

(一)廠商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依規定格式填具菸酒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連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並檢附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及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等各2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二)產品登記:產製廠商於開始產製菸酒,應向所在地國稅局洽編產品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1式2份、檢同樣品4吋照片、標示及圖樣各2張,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審查登記。
(菸酒稅法第9條)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4條、第5條、第8條)


相關網站連結:

1.賦稅署
http://www.dot.gov.tw/web-ch/index.jsp?contlink=include/orilawshow.jsp?mclass=200912100010&mname=200912130203&languagetype=ch

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分稅導覽/菸酒稅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463/6524203725988201265

3.菸酒稅稽徵規則
matsu-6a650ea115dab374037d4bd94217f1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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