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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引國中小及附幼代理教師第1次甄選 --閱讀人次 : 722 連江縣立東引國民中小學及附幼106學年度代理教師第1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施行細則。
(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三)教師法。
(四)教育部訂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六)依據連江縣政府106年6月21日府教學字第1060022817號函辦理。
二、甄選代理教師名額:
國中部(專任輔導代理教師):正取1名、(備取1名),實缺代理,起聘日為開學日前三天起(或實際到職日)至次年七月二日或離職日止。
國小部(特教科-身障類代理教師):正取1名、(備取1名),係預估缺須俟函報教育部同意,若不同意則不聘任,起聘日為開學日前三天起(或實際到職日)至次年七月二日或離職日止。。
幼兒園(一般科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正取1名(備取1名),起聘日為開學日前三天起(或實際到職日)至次年七月二日或離職日止。
三、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自起106年6月24日起至106年6月29日止登錄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及連江縣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matsu.edu.tw)。
四、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 。
2.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資格條件: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已具有合格教師資格,尚無合格教師證,需繳
交切結書)。
(三)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縱因甄選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
五、 報名方式及時間:
採親送、傳真及E-mail傳送報名(報名資料於報到甄選時繳交),本校地址:連江縣東引鄉中柳村94號,傳真號碼:0836-77261,或於106年06月29日(星期四)下午16時前傳至以下信箱:a07180101@yahoo.com.tw,並請來電確認,電話:0836-77210#604陳先生。
六、報名手續:
(1)繳交證件:繳交報名表(請詳填各欄,貼上最近三個月內,一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張)、相關
證明文件。
(2)繳驗證件(各項證件正本、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訖即發還,影印本正反面一份存查):國民身
分證、學歷證件、合格教師證、經歷證件。
(3)填繳切結書。
七、甄選時間及地點:106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15:00 時於連江縣立東引國民中學會議室
(連江縣南竿鄉中柳村94號))
八、甄選方式:口試(每人至少 10分鐘)及試教(每人以10分鐘為限),順序以報名先後決定。
1.錄取總成績計算方式:口試佔總成績50%、試教佔總成績50%。
2.成績相同之處理:試教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3.試教教材為該科目,另版本、範圍皆不限請自行擇訂。
九、錄取名單及成績順位名單公告:
(一)日期:106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17時公告錄取名單。
(二)地點:連江縣政府教育局網站。
十、分發服務時間及地點:
經錄取之代理教師,請於106 年6月30日(星期五 )下午18時前與連江縣立東引國中小學
人事室電話報到辦理相關等事宜。
十一、報到及聘用:
報到後經本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逾時報到以棄權論。
十二、附則
(一)本次甄選若因天候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如期辦理,得經甄選委員會研商後,順延報名及甄選時間,並另行公告及上網(連江縣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
(二)複查成績請於民國106 年7 月 03 日(星期一)上午 09時至下午 17 時止,持身分證向連江縣立東引國民中小學人事室申請複查,
壹、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八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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