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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澳漁港放置岸上之所有船隻及物品 --閱讀人次 : 1110 主旨:公告南竿鄉福澳漁港放置岸上之所有船隻及物品(含漁網具),請於108年05月06日前遷移,若未遷移者由本府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
依據:漁港法及同法第17條、第19條、第2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南竿鄉福澳漁港秩序及整潔,放置岸上之所有船隻及物品(含漁網具)所有人請移置漁船岸上停放區(如附區域圖),若108年05月06日前未遷移者由本府依漁港法第17條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如造成船隻、物品損傷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二、本漁港岸上區域均不得任意放置船隻及物品(含漁網具),如有臨時放置需求應依漁港法第19條向本府或本府委託之機關提出申請。未經同意而擅自放置者,依漁港法第21條得處行為人或其僱用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如有相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府產發處漁牧科0836-260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