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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01-09 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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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投票日投完票 還要厭世上班的你 --閱讀人次 : 1694

「投票日」(109/1/11),是勞基法明定的「法定假日」,因此,雇主應依法放假,且工資照給,如果雇主要求投完票,再回來上班,就必須給予加班費,可就以下2種情況,計算加班費:

1.投票日原是休息日(原本沒排班,但勞雇雙方約定上班):
▲勞動鹿一日工作8小時,外出投票 2 小時,返回工作 6 小時,那麼 6 小時的加給算法:
★前2小時:時薪*1.34*2(小時),
★後 4 小時:時薪*1.67*4(小時)。
▲以月薪 3 萬 6,000 元為例,加班 6 小時,計算方式:
(1)3萬6,000元 ÷ 30 (日)= 1,200元(日薪)
(2)1,200元 ÷ 8小時(1日工時) = 150元(時薪)
(3) 150 元 ×(1.34× 2 小時+ 1.67× 4 小時)
總共的加班費為 1,404 元。

2.投票日原屬工作日(本來就有排班要上班):
▲勞動鹿一日工作8小時,外出投票 2 小時,返回工作 6 小時,那就額外加給 6 小時的工資。
(1)3萬6,000元 ÷ 30 (日)= 1,200元(日薪)
(2)1,200元 ÷ 8小時(1日工時) =150元(時薪)
(3)150元 X 6小時 = 900元(給原日薪外再加給工資900元)


P.S.
1.投票日不能與其他工作日挪移(或補休)。
2.部分工時(日薪、時薪) 也適用勞基法,投票日上班,加班費算法一樣。
3.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計算是1又3分之1「以上」或1又3分之2「以上」,用1.33和1.66計算,就會出現少給加班費的問題,因此多採1.34和1.67計算。

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向連江縣政府民政處-勞動行政科申訴,電話:083622381#6115,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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