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小雨  溫度:25℃ AQI:61  風向:北 風力:13級 南竿雲高:3000呎 能見度:10公里以上 北竿雲高:1200呎 能見度:6000公尺
馬祖資訊網論壇 » 站務區 » 刪文留置區

刪文留置區友善列印



張貼者
標準檢驗局馬祖 
資深會員 


註冊 : 2009-12-11
發表文章 : 458
掌聲鼓勵 : 41

發表時間 : 2021-01-27 08:54:02
FORM: Logged


標準檢驗局馬祖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標準檢驗局馬祖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標檢局與消基會共同公布市售嬰兒用浴盆 --閱讀人次 : 48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嬰兒用浴盆」檢測結果

為守護嬰幼兒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針對社會所關注32項兒童用品公告其中14項為應施檢驗商品,另18項於109年底前完成列檢公告,「嬰兒用浴盆」即為109年公告列檢兒童用品之一,將於110年7月1日實施列檢。

  為瞭解現行市售「嬰兒用浴盆」品質,該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9年上半年購買10件「嬰兒用浴盆」商品,依據CNS 16025「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及「商品標示法」進行「品質項目」檢測、「標示查核」(含「中文標示」與「標記及標示」)及「使用說明書」查核,檢測結果「品質項目」10件全數合格,「標記及標示」與「使用說明書」10件不符合,「中文標示」9件不符合(項次1、2、3、4、5、7、8、9、10)。前揭「標示查核」及「使用說明書」不符合部分,可能造成消費者誤用或疏失,進而影響嬰兒浴盆使用安全。

  標準檢驗局呼籲,消費者在選購與使用「嬰兒用浴盆」時,應確認商品之適用年齡與使用方式,須有完整之使用說明書及中文標示,內容應包括廠商名稱、電話、地址、製造日期、主要材質、原產地、溺水及跌落危害警語等,以確保嬰兒安全。

  標準檢驗局說明,「嬰兒用浴盆」目前尚非屬應施檢驗商品,本次查核「使用說明書」及「標記及標示」不符合者,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輔導業者回收改善。「中文標示」不符合者已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辦理後續處置事宜。

  標準檢驗局提醒廠商,自110年7月1日起進口及國內產製嬰兒用浴盆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於市場陳列或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針對不安全及涉違規商品進行宣導及下架,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
辦公室電話:02-23431709 
電子郵件:lh.chen@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二組副組長邱美珠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行動電話:0933-013439
電子郵件:judy.chiou @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chingyen.lin@bsmi.gov.tw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75bc757a1e499ea261afba9f710e37b6.pdf標檢局與消基會公布市售嬰兒用浴盆檢測結果新聞稿-附表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158214e84ac135959f53ffa6fa2bf4a8.pdf嬰兒用浴盆市購檢測結果彙整表


嬰兒用浴盆照片



  已有 0 位網友鼓勵
    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