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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報東引鄉資源回收保麗龍廠雜物等物品 --閱讀人次 : 622 查報東引鄉資源回收保麗龍廠(舊東引日報社)路旁堆放雜物等物品,請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逾期則視為廢棄物,由本局逕行清除,俾維護環境整潔,特此公告。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行政執行法第27條及連江縣政府108年1月17日公告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1.旨揭地點堆置物經本局勘查後認定有違反環境整潔。
2.請上開堆置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公告屆滿仍未搬移,本局將視為廢棄物逕行清除。
3.公告期限: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1f1302c8238d1b810bf5883da603584e.pdf公告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1bd8af1b2129cbef1c501b7df58e5dbb.pdf查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