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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單據換好禮,卡蹓杯送給你-活動補充 --閱讀人次 : 1965 各位鄉親大家好,關於11月1日起辦理「超商單據換好禮,新款卡蹓杯送給你」活動廣受鄉親朋友支持,特此感謝。近日有需多民眾反映相關寄杯認證的問題,環資局透過本公告向消費者進一步補充說明如下:
一、自備環保杯到7-ELEVEN或全家便利商店現場購買現調飲品,可透過交易明細上的「購買總數」進行認列,即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累積10杯以上之發票與交易明細為準,交易明細須標示「連江自帶環保杯獎勵10元」、「環保杯」折扣字樣,得以認列,且累積10杯就有1次兌換機會。可以用1次買1杯,或是1次買5杯或10杯等購買方式辦理。如果消費者一次買5杯,就請超商店員打一張買5杯的發票即可證明。
二、使用統一7-ELEVEN的OPEN POINTAPP消費或採用隨時取模式消費之民眾,可憑「交易明細」做為購買證明(可以向店員索取),交易明細注意事項如下:
(一)交易時間須在111年11月1日至30日之間得以認列。
(二)交易明細須標示「連江自帶環保杯獎勵10元」、「環保杯」折扣字樣,得以認列。
(三)電子發票不在認列範圍內。
三、於全家便利商店採用寄杯模式消費的民眾,可透過「寄杯統計表」的正楷完整簽名為證明,並記錄消費杯數,並以拍照留存的方式作為購杯證明。簽名若無法辨識或未填寫全名、或是購買杯數未填寫者,則不予計算。
四、兌換規則說明:
(一)自帶環保杯消費單據累積消費活動從11月1日至11月30日為止,兌換商品時間為12月1日至12月20日。兌換地址在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39號。兌換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8:30,但100組燕鷗款卡蹓杯兌換完,就結束兌換作業。
(二)兌換者需攜帶個人身分證在兌換期間內於指定地點進行兌換,並攜帶活動期間內的累積證明紀錄(例如:7-ELEVEN憑交易明細、全家便利商店透過寄杯、折扣紀錄表簽名佐證照片),如有日期不符、購買證明上無環保杯折扣或連江自帶環保杯獎勵、姓名無法辨識之情形,則該單據不予認列。
(三)本活動提供燕鷗款卡蹓杯白色、紫色款各50組,總計100組供民眾兌換。活動期間內每人限領一組,不得重複領取,包括幫他人代領。
五、代領機制:
因在全家便利超商用寄杯方式消費,需用簽名方式辦理,故原則上應由簽名者本人攜帶個人身分證在兌換期間內於指定地點進行兌換,但若因有事需請他人代領者,則須提供兌換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代領人身分證,進行資料核對。代領人每次以代領一份為限,但代領人亦為兌換人,則不得幫人代領,以避免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