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新聞提要:反避稅制度-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實施 --閱讀人次 : 59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三,我國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該服務處進一步說明,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而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於盈餘發生年度課稅,未來CFC實際分配盈餘時不再課稅,且CFC境外繳納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扣抵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之應納稅額,並提供處分CFC股權得調減所得額等避免重複課稅機制,以防杜我國納稅義務人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之義務,俾與其他無CFC之納稅義務人負擔同等公平稅負。
該服務處特別提醒,CFC制度已於今年(112年)施行,建議納稅義務人及早瞭解CFC制度內容,評估稅負之影響,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進一步瞭解CFC制度,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整理CFC制度法規及函釋規定、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懶人包及常見問答,俾利民眾查詢。
(聯絡人:馬祖服務處 黃素芝 電話0836-25861轉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