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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閱讀人次 : 616 為落實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財政部施行「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為落實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以下稱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保護,避免發生個資遭竊或洩漏,損害當事人權益,財政部於111年1月20日發布「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稱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自111年7月20日施行。
該服務處說明,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財政部依同條第3項規定訂定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促使記帳業者就其執行業務需要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建立適當的資料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及個人資料外洩通報機制。記帳業者可透過填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措施自我檢視表」(以下稱自我檢視表),逐項檢視是否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確實做好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服務處進一步說明,上開自我檢視表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頁(https://www.ntbna.gov.tw)首頁/主題專區/分眾引導區/專業人士/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專區查詢下載。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服務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馬祖服務處 黃素芝 電話0836-25861轉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