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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澳港區內非公用物品清除公告 --閱讀人次 : 480 主旨:公告辦理「南竿福澳港圍籬設施改善工程」案,請於113年9月5日前將範圍內之機具及雜物遷移,逾期未遷移者由本處依商港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依據商港法第37條、69條規定暨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辦理「南竿福澳港圍籬設施改善工程」案,為維護工程作業安全,未經本處同意暫置於港區內非公用物品之所有人請於113年9月5日前自行移除,未於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屆時本處將視同廢棄物並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由本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另依商港法第69條規定,違反第37條第3款棄置廢棄物規定者,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如有相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處陳先生,聯絡電話:0836-22948#26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00926136b30b48aa24082e19387264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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