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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狀 --閱讀人次 : 1043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 吳軾子 4×.05×2×,身分證Z1000××××
戶籍:馬祖連江縣南竿鄉四維村30號
居住所: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409號7樓之11
手機:0933-××××××
被告 余0哲筆名友志一同,請向馬祖資訊網調閱他的年籍。
為被告余0哲「友志一同(筆名)」涉嫌加重誹謗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告訴人於民國115年6月2日在「馬祖資訊網」刊登一文「前台北監獄典獄長周震歐曾這麼說」(告證一),被告余0哲「友志一同」即在該文下方張貼「昔涉假律師詐騙高凌風受害……」文字及圖片(告證二)。
二、然被告所稱的「詐騙高凌風受害」並非事實,該案業經連江、台北、新北、桃園地檢署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23775號為不起訴處分,且告訴人亦未聲請再議(告證三、告證四)。
三、又告訴人為此事,曾於2017年12月在馬祖資訊網已刊戴過本案件的原委真相「西方朔、高凌風VS金友莊恩怨情仇的真相」(告證五),將該案件的來龍去脈釋明非常清楚。被告是馬資網常客,經常在馬資網撰文,當然早已知悉,卻基於惡意誹謗之意圖,在馬資網刊登不實的新聞文圖,其犯罪之故意昭然若揭。
四、按被告上述行為似與刑法第310條2項之加重誹謗罪構成要件相當。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為加重誹謗罪,為此,特檢具相關事證提出本件之刑事告訴。
五、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被告余0哲戶籍設在本縣,且犯罪地也本縣,故鈞署對本件有管轄權。懇請鈞署迅傳被告到案,查明真相後,將被告提起公訴,以懲不法,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 狀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告證一:馬資網貼文(告訴人所撰寫)
告證二:被告在馬資網所貼圖文
告證三:不起訴處分書影本
告證四:桃園地檢署函
告證五:馬資網貼文(告訴人所撰寫)
具狀人 吳軾子
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告了嗎?(打哈欠)
最後還不是要靠你口中的奶嘴檢查官
真會嘲諷自己
哈哈哈
另外啊!你要提告這種個人的事,直接去告就好了!
不用在這裡寫,沒人想看!
我也截圖了,你也期待我後續的法律動作。
都差點忘了你是更生黨黨主席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