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多雲時晴 溫度:23℃ AQI:41  風向:北 風力:2級 南竿雲高:800呎 能見度:10公里以上 北竿雲高:900呎 能見度:10公里以上
馬祖資訊網論壇 » 站務區 » 刪文留置區

刪文留置區友善列印



張貼者
訪客 36.145

發表時間 : 2007-11-01 09:24:45
FORM: Logged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條文 --閱讀人次 : 2679

96年2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條文正式施行,爾後個人至公路監理單位辦理車輛各項異動手續,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作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辦車輛過戶,更需繳驗新、舊車主雙方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代辦人身分證正本才能辦理。
連江縣公路監理所表示,為避免民眾遭不肖人士冒名過戶車輛,保障人民財產安全,因此當新舊車主均未在場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須繳驗代辦人身分證以及新、舊車主除身分證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以免因證件不齊全而無法辦理。
有關各類別民眾辦理車輛異動應備身分證明文件如下,如有疑問請先電洽當地公路監理單位詢問。
1.個人:限使用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正本,駕照已不得代替身分證使用,如新、舊車主委託他人代辦車輛過戶登記,除身分證外,應另繳驗新、舊車主雙方有效之駕照或健保卡或護照等及代辦人身分證。
2.機關、學校或團體:繳驗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公司、行號:繳驗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如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4.執行業務者(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等):繳驗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正本,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已有 0 位網友鼓勵
    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