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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民眾,「請把握15天黃金期」申報災害損失 --閱讀人次 : 2314

日前介壽村軍友街大火,造成部分民眾財產損失,為了維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受災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本處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無法於災後15日之期限內申報,得於該期間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本處就有關國稅部分之災害減免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的所得稅、營業稅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所得稅:(一)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企業受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本處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二)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扣除,即可減免稅捐。
二、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及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消滅、廢棄者,報本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本處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及傳真等方式向本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為便利取得申請書,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tx.gov.tw)進入「書表及檔案下載」,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如果尚有疑問,可撥本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電洽0836-25861。


附加Excel文件表: matsu-15f8f025fb953bc7145c36145ab79c4e.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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