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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5-19 15: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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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秩序宣導-計程車應按表收費及遵守排班秩序 --閱讀人次 : 5187

連江縣政府公告:「本縣計程車費率是自95年12月1日零時實施,運價費率為起跳1,250公尺100元,每續程250公尺加5元,延滯計時5元,取消全日以夜間加乘計費(日夜間同表)」。據此連江縣全縣的計程車均應採用按表收費,請計程車業者及消費者務必配合,搭乘計程車時應請駕駛按下計費表按表收費。特整理計程車違規行為及處罰規定,提供消費者及計程車駕駛了解,以避免違規行為及衝突發生:

一、計程車駕駛人不使用計費器收費,任意喊價攬客,致乘客未上車搭乘者,已構成違規攬客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舉發,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二、乘客上車後,因計程車駕駛人執意不使用計費器收費而漫天要價,致乘客不從而被迫下車者,雖尚無收費之事實,惟其行為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舉發,處罰新台幣9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

三、計程車在其營業區域內承載數個零星旅客,收取車資,仍應按照其計費器顯示車資由乘坐之旅客分攤,如經查獲不按計程車計費器收費,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處罰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四、計程車於設有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區)處下客後,未在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即復搭載乘客營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舉發,處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五、計程車駕駛人將計程車停置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區)離車他去(離開車子視線範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處罰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六、營業小客車(計程車)駕駛人,未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規定舉發處計程車駕駛人新台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並請消費者如發現所搭乘的計程車有前述的違規行為,立即就近向連江縣交通局、連江縣警察局及所屬警察所或派出所、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等連絡檢舉,共同為維護交通秩序盡份心力。並請消費者放心,接受檢舉機關或單位對檢舉者之身份絕對予以保密:
茲將受理檢舉計程車違規之機關或單位名稱公布如下:
連江縣政府交通局 電話:22408或22340
連江縣政府警察局 報案電話:110
南竿警察所22471、北竿警察所55234、
莒光警察所88153、東引警察所77204、
福澳派出所22200、東莒派出所89046
連江縣公路監理所 電話:22694
或22272(下班後有傳真或錄音功能)

宣導標語
計程車按表收費 價錢公道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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