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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反對登錄為聚落。理由如下:
一、大埔聚落馬管處之補助目前已可100%補助,長期可藉由都市計畫變更為聚落保存區即可解決,毋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聚落,增加文化局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查關卡。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6條,聚落由其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本案如係由社協提出,是否徵詢過所有居民及土地所有權人意見?還是被文化局誤導,配合辦理?
三、建議暫時撤銷社協出具之申請登錄為聚落之申請,待有共識再行辦理。
四、登錄為聚落之管制
1.除了都市計畫規定之都市設計審議外,尚需經文化局審議,修繕申請程序多一關卡,且較嚴格。
2.如要廢止,需符合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9條方能廢止,程序繁複,不可不慎。
(1)整體及周圍環境因故減損或變遷,喪失重要地方特色者。
(2)整體歷史脈絡與紋理消失,無法呈現重要保存價值者。
(3)整體設計形式已喪失全國獨特性之藝術特色者
文化局基於文化資源保護,依文資法登錄聚落,立意甚佳,個人完全贊成。
但完全理想性之作為,是否會因對馬祖地區傳統聚落之嚴格管控,造成空有法令規定卻無法執行的新案例呢?文資法之歷史建築在台灣已造成維護與發展之衝突,何況登錄為聚落。個人所知,目前登錄聚落僅澎湖二崁,馬祖地區真的不宜再有實驗性作為,建請審慎考量,勿將文資法的框架,綁住地區發展。

朱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