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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於7月1日起開徵,請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因應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依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3月、6月、9月、12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則於每年7月1次徵收,機車於每2年換發行車執照1次徵收2年。
97年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間為本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本期開徵筆數為1,856筆,繳費通知書已於日前全部郵寄車輛所有人,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特別籲請車輛所有人於7月31日前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規定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本所特別呼籲車輛使用人,如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者,可儘速在上班時間以電話通知補單﹝電話:0836-22694﹞,或至各公路監理機關補單繳納。
請各車主把握監理下鄉日程表至指定場所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