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小雨 靄  溫度:19℃ AQI:84  風向:北 風力:15級 南竿雲高:600呎 能見度:3800公尺 北竿雲高:600呎 能見度:4000公尺
馬祖資訊網論壇 » 站務區 » 刪文留置區

刪文留置區友善列印



張貼者
法扶會馬祖分會 
中階會員 

法扶會馬祖分會

註冊 : 2006-02-14
發表文章 : 216
掌聲鼓勵 : 63

發表時間 : 2009-05-19 13:48:38
FORM: Logged


法扶會馬祖分會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法扶會馬祖分會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本週三法扶尚有2個名額可申請 歡迎多運用 --閱讀人次 : 1871

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法律諮詢!
所有居住於馬祖的民眾
皆可以免費預約專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的服務喔!

馬祖的法律問題,有法扶會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法扶基金會為馬祖弱勢者免費打官司!
如果財產資力超過法規標準的馬祖民眾,
則僅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本基金會是依據法律扶助法而成立的,在93年4月28日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已正式開辦受理民眾申請。

馬祖分會自94年7月1日起,每星期一、三,於介壽村14-2號(同紅十字會辦公室)受理民眾的申請。

法律扶助就是幫弱勢者出律師費打官司,讓您享有訴訟的平等權,從此不再求助無門。

我們可以為您做什麼?
1.我們可以為您找律師出庭打官司。
2.我們可以為您寫法律狀紙。
3.我們可以為您協助調解法律糾紛。

誰可以來申請?
只要符合以下的條件,就可以來申請法律扶助:
1.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2.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
3.刑事強制辯護案件不審查資力

*如果您沒有要打官司,只是單純口頭法律諮詢,馬祖分會仍提供法律諮詢的服務。

您如何申請
1.為了方便審查,一律由申請人本人到現場申請。
2.如由他人代理,應備委託書,且代理人應熟知案情。
3.可事先用電話預約。

您要攜帶什麼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
2.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3.全戶(含申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全戶(含申請人)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第3.4.項 請向國稅局辦理:國稅局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馬祖區服務處25861-3、23186)
5.如為低收入戶,可證明為低收入戶之資料。
6.相關官司案件之資料。

我們的審查流程
1.我們是否同意為您進行法律扶助的審查流程如下:
前往馬祖分會>櫃檯申請作業>資力及案件審查(視訊現場面談)>三位審查委員評議>最後決定「扶助」或「不扶助」
2.原則上,我們會儘速通知申請人案件審查的結果,並告知扶助律師申請人之相關資料。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馬祖分會

地址:馬祖南竿鄉介壽村14-2號(同紅十字會辦公室合署)
服務電話:26881 傳真:26601
服務時間:每日上午09:00~12:00下午2:00~5:00
審查時間:週三上午9:30~12:30

法 律 扶 助 , 不 再 無 助 !

服務專員:陳其平 電話0836-26881 0912-575-734



關於「人口販運」 文�孫則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

大家好:
最近因為辦理人口販運的案件,與同仁討論後,發現業務承辦人員及審查委員對於此部分案件,認識上有些困難,所以要我寫封信寄給大家或放在部落格讓律師、志工或有緣的人,有更多機會看到,多一些瞭解。其實我也還在學習中,不敢說這是我的有什麼要教大家,只是把我所認識瞭解的情形,提供大家參考。

大家都知道這些假結婚的新娘(也有少數是新郎),假結婚的目的就是要來台灣工作(甚至從事色情行業),既然是以非法的方式來台灣,被查到了,就必須要接受相關法令的處罰,處罰完畢就逐回其本國就好了,為什麼還要保護她(他)們呢?

就我接觸過的案件,假結婚的新娘(郎),多數是透過台灣及印尼的非法仲介業者過來,其中除了少部分新娘抵台後,自己可以獨立作業找尋僱主外,絕大部分都受到台灣仲介的控制。這是因為這些印尼新娘來台後,除了知悉自己屬於非法入境 (此點大多是來台後才知悉)而畏懼外,因為他們在印尼及台灣都繳了不少費用,且大多是借錢繳的,來到台灣後發現被騙要回頭,幾乎是不可能的,人生地不熟、語言溝通有困難、沒有能力自己找工作,而且對於辦理居留證或延長居留證之手續還要有假老公(老婆)之配合,這些都是新娘(郎)們必須仰賴仲介,受控於仲介的原因。另外,聽說有些惡質之仲介,當警方要有業績的時候,會選幾個比較不聽話、或不受雇主喜愛的新娘,報給警方當做查獲的業績,新娘們更是不敢不聽命於仲介。

而我所接觸的假結婚的新娘,主要是印尼婦女,因為印尼當地信奉回教,女性地位甚低,吃苦耐勞、逆來順受習慣了,不大會向僱主要求條件,管理上相較於其他國家之外勞容易,所以深受台灣人力市場喜愛。他們之所以來到台灣,大都是因為於印尼當地就業困難,家庭經濟極差,需要工作維持家計。據瞭解,他們於印尼當地很難找到工作,即使找到了,每個月的收入在台幣2-3千元而已。

新娘們來台灣之前,就已經向當地的仲介業者繳了一筆費用,來到台灣之後,又因為上述種種因素,不得不聽命於台灣的仲介,不僅通常護照及居留證被仲介扣押,受雇的對象取決更於仲介喜好(有時雇主與仲介對於薪水、抽佣談不攏時,新娘就會被馬上轉換雇主),而且工作時數超長、無休假,取得的薪水於前一、兩年都遠低於勞基法所保障的基本工資。當新娘們來到台灣發現自己的薪水大部分被仲介抽走後,會產生被欺騙的感覺,有的會想逃離仲介之控制,但有些仲介會以暴力對待此些不聽話、逃跑的新娘。一旦被查獲後,不但心中對將被處罰充滿不確定感及憂心,仲介還會藉各種機會間接威脅、控制他們,以防他們說出對仲介不利之事實。可見,新娘們在台灣苦謂相當孤立無援。

但話說回頭,以上假結婚之新娘與所謂「人口販運」,究竟有什麼關係呢?

目前我國並無法定令對於「人口販運」此一用語有所定義,而此一用語,主要是來自於英文之「Trafficking in person 」或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依據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之規定,「人口販運」是指「以剝削為目的,用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用其他形式之脅迫,藉誘拐、詐欺、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用授權酬金或利益取得有控制權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藏匿或收受人員。剝削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之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且上開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中,對於未滿18歲之兒童,雖未用上列之手段,亦視為人口販運。

我國僅有行政院於95年11月8日公佈之「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參附件一),而該計劃中對於「人口販運」,則加以定義為:「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而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則係指:「(一)遭他人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被強暴、脅迫、恐嚇、監控,或被施以藥劑、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並被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於國內外或使之隱蔽之人。(二)未滿18歲從事性交易者,無論其是否出於自願,均視為被害人。」

由上述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及我國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中,可見二者對於「人口販運」之重點在於妨止性剝削、勞力剝削及器官買賣。二者不同的地方則在於前者尚有「濫用脆弱境況」,亦即若被害人係處於一種之脆弱境況,縱使是在被害人自願之狀況下,仍然屬於「人口販運」。而我國之「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則似傾向於害人(未滿18歲除外)必是被強暴、脅迫、欺騙等強制、非自願之狀況下,才屬於「人口販運」。

而進入我國的假結婚之新娘,如前所述,通常於入境後,其護照、居留證會被仲介強制扣押,使新娘因為害怕無證件被查獲而不敢隨意行動,勞動所得亦被仲介剝削,部份仲介對不聽話之人,還會被以暴力或恐嚇,類此情形,應符合前開「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之被害人。又因此些被害人,通常不會為自己爭取任何權益,為能迅速對被害人提供有效協助,警政署於執亦訂有「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參附件二),以期第一線之警政人員能主動發現被害人,啟動保護之機制。

而在法律上,法扶究竟能如何幫助他們呢?根據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被害人有關假結婚之為造文書犯行,是可以獲得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處分的。目前我所承辦的25人被害人,除了其中一人是在95年11月8日行政院公佈「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之前,就被起訴外(目前已被判刑,但上訴爭取緩刑中),其餘均被檢察官援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所以,有些被害人,如果因檢察官不知或因為較早被查獲,而被起訴判刑(尚未確定),若來會申請,可提供審委上開意見,為申請人爭取緩刑試試看。

另外如積欠薪資之部分,及刑事上被沒收、扣押護照,甚至毆打、拘禁之部分,則請同仁協助為其爭取民事代理及刑事告訴代理。謝謝。



  已有 0 位網友鼓勵
    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