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自用車98年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了 --閱讀人次 : 1931 監理所為服務鄉親馬祖統一超商可繳汽車燃料使用費,需自行負擔手續費7元,持繳費通知書務必加蓋收費章戳,並索取繳費證明單以維護您的權益。
主旨:開徵本所列管98年各型自用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
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98年各型自用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本所業於98年06月28日寄發各車主。各車主請於接獲是項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限內逕向「台灣銀行馬祖分行」繳納或郵局劃撥。
98年各型自用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繳納日期自98年07月01日起至98年07月31日止。逾期未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處以罰鍰。為保障個人權益,請車主按時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以免逾期受罰。
車主若於本(98)年08月15日仍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儘速至本所補單繳納(電話:22694、傳真:22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