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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8-12 09: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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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費未繳納者 請注意 --閱讀人次 : 2499

本(98)年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限至7月31日止尚有四分之一車主未繳納,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特別提醒本縣車輛所有人,如尚未繳納者,請儘速至本所櫃檯補單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規定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 民眾可利用下列方式及地點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
1. 持繳納通知書至代收費款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繳納。
2. 持繳納通知書至郵局劃撥繳納。帳號:19231023 戶名:連江縣公路監理所
3. 便利超商繳納:持繳納通知書至7-ELEVEN、萊爾富各地門市繳納(代收期限:7/1-7/31,需自付手續費7元)
• 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連江民眾可直接前往連江縣公路監理所補單、繳費並即時銷號。
自8月起,民眾驗車或辦理異動登記時須攜帶汽燃費繳款收據備檢。依往年經驗,民眾大多集中於7月底繳納汽燃費,因代收銀行或金融機構須將所收費單寄至監理機關銷號致產生作業時間差,為避免民眾驗車或辦理異動登記時未攜帶收據而電腦尚未入帳之困擾,監理所籲請民眾繳款時,可直接到連江縣公路監理所即時繳款、立即銷號之優勢。
相關監理訊息請參考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網站(網址:http://www.matsu-mv.gov.tw)如有任何問題可電連江縣民當家熱線:2208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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