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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失業給付∼非看不可-連江就業服務站 --閱讀人次 : 2507

各位辦理失業給付的朋友,您好!
本會於100年2月15日發布「就業保險失業認定推介作業原則」,其係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5條第2項規定,辦理推介就業、提供就業促進研習活動等,以協助您早日返回職場,並非新的規定。
本文件之目的在更清楚提醒您申請失業(再)認定及失業給付之相關規定,請詳細閱讀下列重點事項,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一、協助推介就業:
(一)在您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為您推介至少1次工作機會(開立介紹卡)。
(二)在您申請第1次及第2次失業再認定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每月將為您推介至少1次工作機會(開立介紹卡)。如果您仍未就業時,於第3次失業再認定後,每月將為您推介至少2次工作機會(開立介紹卡),協助您儘速再就業。
(三)為了推介您適合的工作,可能必須請您提供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或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四)如果您辦理失業再認定時,雖已檢附2次以上求職紀錄,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在當日開卡推介就業時,則當日仍為「未完成認定」;請您務必於開卡之日起7日內,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回覆介紹卡,才算完成失業(再)認定。您回覆介紹卡後的失業(再)認定日期仍將回溯至辦理失業再認定當日之日期,所以並不影響您的權益。但若沒有在7日內回覆介紹卡,則這一次的再認定就會確認是「未完成認定」。
(五)如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完成失業再認定次日(含)後,開卡推介,您仍須於7日內回覆介紹卡,若未於7日內回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依法停止辦理下次再認定。
(六) 您所送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與否回覆卡,可視為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之求職紀錄。
二、提供就業促進研習活動:
在您申請失業(再)認定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每3個月至少為您安排參加1次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每次至少4小時。
三、特別注意事項: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就業保險法第15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拒絕受理您的失業給付之申請:
1.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但有(就業保險法第13條)以下情事者除外:
a.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工作之工資低於申請人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
2.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但有(就業保險法第14條)以下情事者除外:
a.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b.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27條規定,您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開立介紹卡)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親送或掛號郵寄寄回。未依規定辦理者,須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撤銷其認定。
(三)對於您的推介卡回覆及求職紀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都有查證的必要,當您所表達和就業與否回覆卡所載內容或求才廠商意見不一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作成訪談紀錄,並依查證結果辦理。
以上事項感謝您的配合!

敬祝 求職順利
連江就業服務站 關心您(0836)2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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