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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超過檢驗期限了,該怎麼辦理定檢?會有罰款嗎? --閱讀人次 : 13279 一、
(1)未遭舉發:
請持行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車得免附)、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險保險證,至本所或行動監理排定時間及處所辦理。
(2)已遭舉發,但未遭註銷牌照:
請持行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車得免附)、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險保險證,至本所或行動監理排定時間處所辦理。
(3)已遭逾檢註銷:
請持車主身分證、印章、註銷處分書、行照、兩面車牌、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證(有效期間至少須滿30日)、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至本所或行動監理排定時間處所繳清稅、費及違規後辦理車輛註銷手續,再辦理新領牌照檢驗。
請注意:註銷業務僅限至原管轄監理處所站辦理,故本所僅可受理車籍為連江縣之車輛。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並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1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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