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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當選,自己受罪」-幽靈人口及處罰 提供/連江地檢署 --閱讀人次 : 881

【100/12/28】馬祖日報

「人家當選,自己受罪」-幽靈人口及處罰 提供/連江地檢署

 俗稱「幽靈人口」情形有2種:

 一種是原本居住在臺灣地區,在馬祖並沒有居住的事實,只因要支持及使某特定候選人當選,而在投開票日前4個月將戶籍遷入馬祖,經列入選舉人名冊,並返馬投票者(即俗稱「新幽靈人口」)。

 另一種是之前雖曾居住在馬祖,且戶籍還一直留在馬祖,但因故已實際在臺灣地區居住生活,只因要支持及使某特定候選人當選,而在投開票日始返回馬祖投票者(即俗稱「老幽靈人口」)。

 「新幽靈人口」依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正確罪」之規定,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幽靈人口」固不易構成上述妨害投票正確罪,但如係因接受機票、船票、旅費或其他不正利益等而返鄉投票,則仍然會構成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 投票受賄罪」,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加強查察上開「幽靈人口」犯罪,地檢署已向各戶政及航運等單位調取相關戶籍及艙單等資料,並由有關單位進行比對及查訪,且更將在機場、港口及投票所等處全面蒐證,以強力偵辦此類違法情事。

 地檢署特別提醒旅台鄉親們,如果你的行為已符合上述幽靈人口之犯罪情形,除請儘速將您的戶籍遷回原設籍地或於投開票日當天不要返回馬祖投票,千萬不要「人家當選,自己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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