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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票都會被追訴處罰 鼓勵檢舉賄選/檢察長洪培根提供 --閱讀人次 : 966 2012-01-03 馬祖日報
充當候選人的樁腳,替人買票(投票行賄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接受行賄者之買票,而出賣選票者(投票受賄罪),依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請鄉親們勿以身試法。
-踴躍檢舉賄選,可領取政府發給高額獎金:
依鼓勵檢舉賄選要點之規定,如檢舉總統副總統選舉因而查獲候選人者,最高獎金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如檢舉立法委員選舉因而查獲候選人者,最高獎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而檢舉此二種選舉因而查獲其他行賄者,最低獎金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請鄉親們勇於提出檢舉賄選,並可撥打免費檢舉電話「0800-024-099按4」,地檢署24小時有專人為您受理檢舉。
-檢舉人之身分,司法機關絕對保密:
依鼓勵檢舉賄選要點之規定,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請鄉親們不用擔心檢舉洩密的問題。
連江地檢署希望鄉親們都能擦亮眼睛,不要接受買票,也不要賣票,摒棄以往選舉需要賄選的陋習,才能真正選賢與能,斬斷黑金,馬祖建設及進步才會有希望,相信因為有您,一定會更好,一起攜手共創馬袓新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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