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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車符合離島免稅要件,申請核准後生效 --閱讀人次 : 679 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
若您的車輛符合離島免稅要件 (1、車籍屬於連江縣。2、車輛確實於離島地區使用。3、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不超過2,400CC),可攜帶應備證件(行車執照、身分證明、印章),南竿鄉車主請將車輛開至財稅局停車場檢查;北竿、莒光及東引鄉車主請列印車輛在外島的彩色照片(完整車身、車牌及明顯外島標誌背景,例如:碼頭、鄉公所前等),並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財稅局(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39號1樓),離島免稅車自申請核准日起,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稅局提醒車主,離島免稅車輛如託運至本島使用,則不符「當地領照使用」之規定,依法應繳納使用牌照稅。離島免稅車輛如已不符免稅要件,或欲放棄免稅優惠,可逕自財稅局洽辦。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23261劉先生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