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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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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地價稅開徵公告 --閱讀人次 : 848

連江縣財政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年 10月 25日
發文字號:連財稅稽字第 1070006411 號
主旨:公告本縣已規定地價之土地107年地價稅開徵日期暨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0及43條與福建省政府107年4月10日閩二字第1070000837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 開徵日期:自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止。
二、 課稅期間: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三、 納稅義務基準日及納稅義務人:以107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其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前,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納稅義務基準日之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本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四、本(107)年地價稅之計算按107年本縣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地價、計算應納稅額計徵。
本縣累進起點地價為新台幣434,000元。
(一)、基本稅率: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徵收。
(二)、累進稅率: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下列規定課徵。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15‰。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25‰。
3、超過累進超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35‰。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45‰。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55‰。
(三)、特別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按2‰計徵。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土地取得所有權之日起用地按2‰計徵。
3、工礦等用地稅率:地價稅按10‰計徵,不予累進。
4、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地價稅按6‰計徵。
五、地價稅計算公式:「(107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課稅地價x適用稅率)- 累進差額」=107年應納稅額。
六、繳納地點:南竿、北竿、東引各鄉納稅義務人請持繳款書向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繳納;莒光鄉由稅務員前往實地徵收;外縣市可持繳款書至各縣任何公庫銀行及代收稅款處繳納。
七、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或地址變更者,請通知本局辦理更正。
八、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强制執行。
九、本年地價稅繳款書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按址郵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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