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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移除本處青帆港港區非公用物品 --閱讀人次 : 261 主旨:經查本港區(青帆港)內堆放機具車輛等物品,請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逾期視為廢棄物,由本處逕行委託清除,俾維護環境整潔,特此公告。
依據:依據商港法第37條、商港法第38條、商港法第69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點堆置物經本處勘查認定違反環境整潔及嚴重影響人車動線。
二、請上開堆置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公告屆滿仍未搬移將視為廢棄物清除。
三、公告期限:114年5月20日起至114年6月2日止。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a4f730cd61ced928e3cf636501756e74.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