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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逾期及停航不得出港宣導 --閱讀人次 : 305 船舶逾期檢查或停航船舶不得違規出港
交通部航港局宣導:逾期檢查或停航船舶不得出港,於宣導期過後將加強取締,請船主應注意申請船舶檢查期限,以維護海上航行安全及避免罰鍰之發生。
船舶所有人應依據船舶法第23條及第74條申請檢查,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未經檢查合格者皆不得航行。
本局目前已完成介接海巡署的海巡安檢系統,發現逾檢、停航之船舶違規出港情況嚴重,為落實船舶進出港船舶管理,避免船舶所有人因逾期檢查、停航違規航行受船舶法裁處。
宣導船舶法條文及罰則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b66b702e7b3089618c2ceb953e7bcb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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