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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文化友善列印



張貼者
曹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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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6 04: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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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搞文化!美術發展史沒有著作人! --閱讀人次 : 9316

馬祖地方美術發展史外一章
馬祖美術史已殺青付梓,卻演變出「沒有著作人」令人傻眼,跌破專家的眼鏡

3月22日總統大選前一天時間20:30~24:00
人:曹楷智、劉家國、鄭麗慧、陳益輝、曹爾章、曹爾文等人
另;楊綏生、曹常壁、曹祥平、翁玉峰等人約於22:30~23:00時在座
地點: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101號二樓曹楷智工作室(牛角社區發展協會辦公室)
事:連江縣政府文化局藝術圖書課課長鄭麗慧,帶來兩本剛印出爐的「台灣美術地方發展史馬祖地區」一書,一本給剛從大陸蘇州還鄉的地區雕塑家陳益輝先生,另外一本給該書的評審委員暨修辭文意潤飾的劉家國先生,家國先生看過後並沒有將該書帶走。本人為該書的撰述者之一,也翻了一翻大致瀏覽一下,發現書面沒有著明「撰述」何人?立面也沒有記載,當下直覺有問題,也不便當面問鄭課長。翁老師也翻了翻,其他人也翻了翻。
我思考了兩天其中的因果關係。
3月24日上午11時左右,馬祖社造中心馬小姐及講師李柏賢先生來訪,理事長曹爾章在座,交換社造經驗,11時30~45分左右,李若梅老師來訪,李老師也是馬祖地方美術史撰述之一,馬上發現桌上美術史印製的成品,居然沒有著明何人撰述,十分不悅。事關著作人格權問題,茲事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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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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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6 0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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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下午三點左右,本人以電話聯絡泰銘黃華泰先生,詢問上開「著作人
格權」和「著作所有權」的問題,提到「應該將撰述人印上」且「其他縣市不
管一個或五、六個共同撰述人都是並列」,「我們的名字也應該印上」。黃先生回
答:「都是文化局的事,他並沒有做什麼,也無法做什麼,況且編輯也是印刷廠
的事」。我整理了思緒說:「我想更深入的了解雙方簽約的內容,能寄一份給我
嗎?」,黃先生允諾。
3月24日下午四點左右,本人電話聯絡連江縣政府文化局長劉潤南先生,詢問
該事,劉局長回答大意如下:「文化局和泰銘有限公司有合約關係,並沒有和本
人或其他參與撰述者有任何契約關係,這是你和泰銘的事,最好和泰銘補個契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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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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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6 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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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晚上8點左右,本人電話聯絡當初介紹我撰述美術史的劉家國先生,
就「著作人格權」和「著作所有權」的問題交換意見,家國先生答覆沒有注意到
書上沒有撰述人這件事,而且也不太懂「著作權法」。
我回說這本書有編輯、發行人、印刷廠、承包單位、審察委員等等,書上不能告
訴我是誰寫的!還有許多書目、註解,是誰把他整理出來的呢?答案是不能!還
有書上沒有註明「編纂委員名單」,那麼這本書是怎麼來的呢?買斷的嗎?是文
化局向泰銘買的嗎?那麼?黃先生也該把出處給列上,沒有列上撰述人是泰銘的
失誤!具有使人喪失「著作人格權」的重大利益損失。文化局沒有發現「美術史
沒有著作人」?出版該書突顯專業素養的不足,與人有「嫖竊」和「來源不明」
的合理懷疑,那麼文化局何來著作所有權。
這好比買流當車;甲方向乙方買車,發現乙方的車來自丙方,車子的所有權有爭
議,甲方即使已擁有該車,也無法證明具有所有權,最後還得把車還給貸款的銀
行,更何況可以無限大的「著作人格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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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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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6 1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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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縣府法務室與消保官協助吧!
小地方官僚草率從事也是情有可原
原本文化局就該與所有參與者簽訂著作權契約
付出席費不能延伸到著作權交易
縣府一向缺乏尊重著作權的概念
筆者鄙見不妨開課教授正確觀念
從公務員先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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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楷智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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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6 12: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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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網友指點

我想先將著作權法搬出來大家研究一下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三節 著作人格權
法條 第 十五 條
內容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 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 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 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 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法條 第 十六 條
內容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 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 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 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法條 第 十七 條
內容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 害其名譽之權利。

法條 第 十八 條
內容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 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 成侵害。

法條 第 十九 條
內容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 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條 第 二十 條
內容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 強制執行之標的。

法條 第二十一條 
內容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作者:賴文智律師
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保護著作人(作者)的現代意義。現代意義的著作權概念,由於重視著作權人的保護,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將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二種。

(一)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三種。所謂公開發表權就是一個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我們現在創作的美術作品,覺得畫得不好,不想讓別人知道,結果有個好事的同學偷偷拿去走廊上展示,還把你的名字寫的大大的,你會不會覺得很不舒服,這就是為什麼要賦予創作者公開發表權的原因。至於姓名表示權,就是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而禁止他人損害名譽則是要防止著作物流通在市場上,要是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舉例來說,如果報紙將讀者投書的內容刪改到已經失去本來的意思,對於創作人而言,可能本來是贊成某議題,會變成反對某議題的情形,對於創作人的名譽可能有損害,這時候就會侵害著作人格權。

(二)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就是一個創作物具有財產價值的部分,誠如著作權的英文名稱Copyright,著作財產權是以「重製權」為重心,我們在討論到網路與著作權的關係時,多半是環繞在數位重製的問題上。我們將寫真集拿到影印店去印一份是重製,利用掃描器掃描也是重製,雖然重製的形態可能有所不同,但是都屬於著作權法上所稱的重製。我們之後會提到,瀏覽網頁時我們也都一直在做重製的動作。

而著作財產權還包括有: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當眾朗讀自己的大作)、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這就是為什麼電影公司可以決定哪些電影院先放映的原因)、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的公開演出權、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翻譯也是屬於改作的範圍喔!)、出租權(這個權利受到合理使用規定的限制,所以小說出租店沒有著作權人的同意,一樣可以出租小說,不過,在錄音著作和電腦程式著作的情形,就不可以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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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銘照相製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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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6 16: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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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馬祖地區美術發展史」之出版事宜,造成曹楷智先生與連江縣政府文化局之間誤會,本人深感自責。相關說明如下:

一、本公司獲連江縣政府文化局委託編纂馬祖地區美術發展史,在合約中述明著作物之著作財產使用權歸連江縣政府所有,因此連江縣政府在印刷發行該書籍時,可在書籍中註明編纂者姓名,亦可不必註明,可逕寫「連江縣政府文化局編纂」,本公司無干涉之權力。

二、該書籍已完成印刷,連江縣政府文化局亦按契約規定寄給本公司150本,書籍底頁已經印刷註明:「執行編輯:曹楷智、王眼謨」(備註:王眼謨先生負責該書籍之潤稿及校對等工作),特此說明。

再次表示對於本案造成連江縣政府文化局之困擾,以及曹楷智先生之誤會,本公司謹此鄭重向雙方致歉。

泰銘照像製版社有限公司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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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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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6 16: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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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已陷入各說各話的羅生門。但背後反映出來卻是一種粗暴,漠視地方藝術文化人士 行為表現。
現在的文化局上下幾個人了解文化內涵?真的有能力執行各類計畫嗎?還是只把相關計畫當成一般採購案,草草招標、執行和結案?令人好奇的是,當初得標者為什麼是不瞭解馬祖文化環境的台灣照相製版公司?而不是的實際負責執筆的本縣畫家?
承辦的文化局課長,在結案前卻未發現著作人名字遭漏列,難道不屬於業務疏失?還是打從訂合約開始,就刻意不尊重、剝奪撰稿人提到應有的著作人格權?
錯誤已經造成,公部門與廠商將以哪一種型式向原始著作人曹楷智畫家與出版品做彌補或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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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島特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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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島特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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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6 18: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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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楷智 wrote:
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保護著作人(作者)的現代意義。現代意義的著作權概念,由於重視著作權人的保護,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將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二種。
泰銘照像製版社有限公司wrote:
本公司獲連江縣政府文化局委託編纂馬祖地區美術發展史,在合約中述明著作權歸連江縣政府所有,因此連江縣政府在印刷發行該書籍時,在書籍中可註明編纂者姓名,亦可不必註明,亦可逕寫「連江縣政府文化局編纂」,本公司無干涉之權力
馬祖文化局這種不尊重著作人格權的惡質作為,豈止是傲慢、迂腐的官僚文化,不合時宜的出版合約規條,簡直把「文化推廣」當作土木工程在發包,「歷史典籍」當成扔在攤架上的黑心商品,不僅嚴重侵犯「馬祖美術史」作者曹楷智老師的著作人格權,承包商-泰銘公司的回覆,亦直接證明了馬祖文化局的業務疏失,承辦單位對作者所提出的疑慮,非但不思檢討、改進,將問題丟給承包商回應,有恃無恐的心態,在在突顯了主掌業務者的狹隘格局與荒繆的文化思維,將圖書藝術商品化的各式藝文活動自然也成就了拍馬逢迎與粉飾太平的「政績」,此正是馬祖文化難以提升與永續發展的悲哀。
建議作者曹楷智老師(一)以存證信函寄送馬祖文化局要求補正錯誤並重新印刷,副本一份寄送國家圖書館(二)如置之不理再委任律師提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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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間草堂論世事.水岸雲樓讀文章∼鐵肩擔道義.辣手著文章
曹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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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6 1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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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正著手和文化局協議
或採取法律途徑
追回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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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圓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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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6 19: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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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鴨霸」文化人 李若梅
「馬祖地方美術發展史」出爐了,是馬祖文化界的盛事,但是我和曹楷智曹老師心中卻是不悅和不舒服,因為我們的努力和用心,全被文化局抹去的一文不值,「馬祖地方美術發展史」儘然沒有作者,粗造的版權頁,也沒有主撰人的任何蹤跡,令人痛心。這本書是我和曹老師合作一起為馬祖的美術發展做編寫,尤其是曹老師是馬祖人,對馬祖美術發展更是了解,在撰寫上,極為用心,而我是以台灣人藝術專業的角度來看,馬祖的美術撰寫,雖然在此書佔的比例並不多,但是不能抹煞我也是撰寫人之一,文化局在版權頁上,自行删除我的名字另人錯愕。
試問文化局和泰銘,編輯和撰寫是否能劃等號,文化局把撰寫人曹楷智、潤稿人王眼謨歸類為編輯,顯然不通,而李若梅三個字連邊都沾不到,我的著作人格權被踐踏殆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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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銘照相製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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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6 19: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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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平息紛爭,本公司茲公布契約書如下:

「台灣美術地方發展史-馬祖地區」專輯委託撰述及授權契約書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立約人:
撰述人○○○(以下簡稱乙方)
撰述人○○○(以下簡稱乙方),因乙方著作「馬祖美術地方發展史集」(以下簡稱本著作物)計十萬至十二萬字及圖片二百至二百三十張,由乙方授權出版,訂立本契約,特言明條件如下:
一、 有關「台灣美術地方發展史-馬祖地區」專輯撰述費(著作文字費、圖片費、調查費、交通旅運費等費用),以新臺幣 萬元整計算。約簽訂後分二期支付費用如下
(一)第一期編撰費
乙方於契約簽訂後,乙方以書面並檢附領據向甲方申請撥付20﹪費用。
(二)第二期編撰費
乙方專輯編撰完成交付甲方審查無誤付梓後,乙方以書面並檢附領據向甲方申請撥付80﹪費用。
二、乙方同意將本著作物之著作財產使用權、重製權、出版權歸屬甲方。
三、乙方於撰述完稿後,應立即將文圖稿交齊予甲方,由甲方審查無誤後撥款,甲方並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
四、本著作物於出版後,首版乙方可獲得150冊。
五、乙方應於95年11月15日前將本著作物原稿(包含圖表照片等)整理齊全後交付甲方審查,審查通過後開始編印,乙方逾越期限未交付稿件時,甲方可以每日處罰新台幣1500元違約金(得由編撰費中扣抵),並經甲方以書面催告於十五個日曆未回覆,甲方得與乙方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支付之期款及違約金。乙方如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時,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由甲、乙雙方協調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颶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八)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六、乙方於編撰時應擔保對於本著作物(含文字、圖片),並無違背著作權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若乙方違反本條之擔保事項而致甲方遭受損害時,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向乙方請求損害賠賞。甲方如因本契約標的遭致任何第三人控訴其侵害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協助處理決解之義務。如最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經乙方認可之和解,甲方應賠償該第三人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遭致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之賠償、律師費用等)。;如乙方於編撰前曾將使用於本著作物之全部或一部資料,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開發表者,應於本契約簽訂前,將其情事以書面告知甲方。
七、自乙方與甲方簽訂契約日起五年內,乙方不得以本著作物之全部或一部行使下列之行為:
(一)將本著作自行或委託他人印售。
(二)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編印或撰製與本著作物近似之著作物或其他足以妨害甲方權利之出版物。
(三)其他損及甲方權益之行為。
八、本著作物之名稱由甲、乙雙方協議決定之;設計、定價等由甲方決定。甲方」對本著作物內容之變更,應得乙方同意(文字及標點之錯誤,不在此限)。
九、本著作物印刷時,甲方於審查時如認為需要乙方應配合校對更正時,校對時程由甲方協調乙方訂定,以利印製流程控管。
十、甲、乙雙方同意策劃、主辦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會」,而「連江縣政府」為承辦機關、著作人。甲方得將本著作內容數位化運用,並得列入「全國文化資料庫」網站。
十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協議,另訂附款,黏貼於契約之後,並加簽章認定之。
十二、本契約所生爭執如有訴訟,甲、乙同意於連江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十三、本契約書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三份由甲方存查,以供審查或撥款時使用。如副本內容與正本內容有差異時,以正本內容為依據。

甲 方:連江縣政府

負 責 人:陳雪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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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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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6 20: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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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甲、乙雙方同意策劃、主辦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會」,而「連江縣政府」為承辦機關、著作人....
............................................................

法條 第二十一條 
內容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對於著作人格權
這個約簽的無效
否則
失去了保護智慧財產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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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莎莉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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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7 11: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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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美術發展史」這套書,是紀錄台灣各縣市的美術發展,但是獨缺馬祖,原因是文建會總召集人評論家謝里法先生認為,馬祖沒有美術、沒有藝術家,當初是曹老師極力爭取,以及文化局的配合,文建會終於願意撥款,讓馬祖地區完成這本「馬祖美術發展史」,現在發生文化局侵權事件,令人遺憾,更是突顯馬祖地區文化程度的不足,而文化局「一局獨大」的作風,只會讓文化界蒙羞,「馬祖美術發展史」一書流傳到台灣地區,粗暴的版權頁以及沒有作者的封面,相較於其他地區的「美術發展史」尊重作者人格權和細緻詳盡的介紹作者的學經歷,馬祖地區沒有文化、沒有美術和沒有藝術家,重重的落人口實,成為不爭的事實,如果你是文化人你不站出來發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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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莎莉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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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7 1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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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方美術發展史全集宜蘭金門馬祖地區


宜蘭地區作者簡歷


金門地區作者楊樹清國家圖書編目資料


宜蘭作者袁金塔陳坤德曹小玥


金門作者楊樹清國家圖書資料編目


馬祖劉潤南國家圖書資料編目

馬祖就只有這一頁您們看到這之間的差距嗎
其他還有撰述人序不想再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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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處藝文推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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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7 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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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馬祖地區美術史問題之回應
1. 本案係文化局與泰銘合約關係與曹楷智先生無合約關係,全書概由泰銘公司負責編輯,當然包括「出版頁」等。該公司繳稿時並未提及編撰及著作人,經電話徵詢泰銘公司黃先生以該公司為「編輯」,曹楷智及王遠謀兩位為「執行編輯」,本局予以尊重,更無從刪除李若梅之情事,所述屬實,可向泰銘公司查証。
2. 泰銘公司之合約所報之「計畫編輯」為曹楷智,故曹為泰銘公司所委任,「文字編寫」是 成功大學中文系教授 蔡吉昌負責 (並非曹楷智,更無李若梅女士之名字)。
3. 政府出版品之出版頁並不一定需要列名著作人。據了解本書第一手資料諸多來自馬祖日報及藝術家自撰或其他人協助改寫、潤稿等,若有列舉之需, 自應由「計畫編輯」負責臚列、查證、彙整、校對等之工作,再提請甲方審查。
4. 依合約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而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自有所保障,兩者不同,本局僅簽「財產權」之轉讓,並未簽「人格權」之授與,懇請諒查。
5. 本書歷經三年,期間過程極為艱辛,感謝泰銘公司全體人員的熱心,也在文建會高度支持與體諒下趕在關帳前印刷完成,雖不盡理想總算在可以接受下出版,對馬祖過往美術貢獻者致上一份敬意,也對審查委員們的協助致上最高謝意。
圖書藝術課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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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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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曾服務時報出版公司擔任行銷顧問兼通路子公司總經理
對出書流程業務略知一二
文化局此次招了「 照相製版公司 」委託出書
肯定招標作業合法
由「 照相製版公司 」全權處理企劃編輯到印刷出版
按照常理這般發包作法是相當不合情也不合理
理當企劃編書找專業
現在印書的負責寫書豈不是亂了套
其次
劉局長掛名總編輯是官場陋習
官大有學問不慚愧嗎?有領總編酬勞嗎?
都是不尊重專業的心態和作風
還突然冒出「 文字編寫 」是成功大學蔡吉昌教授?
還只特別指名非曹楷智!( 官僚氣燄好凶猛兇狠的打壓 )
版權頁上又未見其名,筆者疑蔡某為掛名槍手「 文字編寫 」
離譜的「 文字編寫 」這個職務,筆者也是前所未見
莫名其妙冒出幕後蔡某「 文字編寫 」不知是真是假?
也許政風主任能查查其中奧妙

曹楷智也由看似重要的「執行編輯」突變為「計畫編輯」
這也是前所未見「 照相製版公司 」新發明的職位嗎?
版權頁上的「 執行編輯 」原來都是幹假的
原來「 照相製版公司 」才疑是真的實際總編輯呢
結果同樣一本書
金門人才濟濟編的規規矩矩
馬祖落得「 照相製版公司 」主導草菅「 書 」命
我們該支持「執行編輯」的不平則鳴嗎?

掛名總編不幹事
幕後蔡教授地下「 文字編寫 」不知真偽?
執行編輯確是曹王二人
「 照相製版公司 」掛名編輯 ( 應為美術編輯吧 )
有誰在做事?有誰了解馬祖?
文化局執事者抬出蔡教授、推給承包商「 照相製版公司 」
用力打壓曹楷智沒有一絲絲同理心包容
更沒有同胞情鄉親愛狠狠的網路回應
真相大白了
曹楷智老師委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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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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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發展史
第七章馬祖美術展望

長久以來馬祖因地處窮鄉僻壤,而少受關注,然而,馬祖民眾不該妄自菲薄,看輕自己,因為馬祖擁有遼闊的海域、資源豐富的島礁、美麗的花崗岩地形和特殊的地質。並有非山即海的丘陵地、海釣人的天堂、「神話之鳥」黑嘴端鳳頭燕鷗的出現等等,(圖248、249)全世界很難再找到一個類似的地方了。它可以精緻的像一串珍珠,也可以浪漫的像一首詩,有時粗曠像一隻雄獅,有時卻靜如處子,它的美需要慢慢咀嚼和細細體會。除了天然的環境外,馬祖的先人沒有顯赫的家世和書香世家,相較於金門、台灣乃至於近在咫尺的福州,都相形見絀,馬祖民眾似乎少了一點人文的質感和內涵,這個質感是要去營造和學習的,因此該有所作為和展望。
過去十年間,馬祖在美術的作為和內涵增進上,有了明顯的進步,相較於無政府和戰地政務時期來比較,可以說是大大的躍進了,這除了歷史環境和政治因素的改變之外,馬祖民眾的覺醒該是其中的關鍵之一。地方文化機構和藝文人士結合了社區改造的動力,無論軟體硬體都積極的建置中。諸如馬祖民俗文物館展覽廳的建立、馬祖文化系列叢書的推動、各項展覽的經營、社區總體營造、閒置空間再利用、歷史建築登錄、考古發現,以及各項資源調查、鄉志、村史、地名的蒐整編纂、國際學術研討等等。另外,連國家風景管理處、觀光局和環保局,也都辦理了一些有質感的活動,在在顯示地方政府的企圖心,然而我們不能以此自滿,「展望未來」需要一套策略,一套美術的長期發展計畫,來執行此一艱鉅的任務。
展望未來,我們在此提出以下建言:
1. 持續支持馬祖畫派的展覽
馬祖畫派是無形的組織,但卻是有型的事實,政府需要這股力量,這力量就會壯大,馬上就派上用場,這些人不需要參加研習或集體練習,它可以是一盤散沙,也可以固若金湯。他們不花政府太多的財力,卻有無窮回收的經濟利益,他們少一個沒關係,多了也無妨。他們大多是自由之身,隨時可以參加各種美術活動和交流,他們很少是公務人員,不會讓人為公差假傷腦筋,他們很會串聯,機動性很強。他們是很好的外交大使,端看地方政府怎麼經營。
2. 建立典藏機制
公教人員對於美術的推展,有著保守心態,編列預算購置美術品,多以一般行政採購禮品的方式進行,而不是以文化行政的典藏機制編列。因此讓購置美術品的正常公共事務無法推展,皆因典藏的政策及機制未能建立,承辦人員無法可循,讓政府一再錯失收藏名家及有潛力的美術家作品,以當下收購和三、五十年後收購的天價而論,毋寧及早建立典藏機制。
典藏機制的建立有一定的程序要執行,對於典藏業務,公務員要具備基本的美學素養,以及對藝術家、藝術品該有的尊重。典藏機制的建立,就是對本土藝術品的重視,即是對人民負責和對土地的謙卑,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認真典藏馬祖的精緻美術。
3. 健全美術家進駐的功能
藝術家進駐馬祖的幾種模式,我們可以從過往數十年的美術現象及活動掌握如下:
(1)戒嚴時期:大多是國防部及防衛部的勞軍活動業務,藝術家須有回饋書畫或表演、講座等,軍方則管理所有行程及一切證件。
(2)民選時期:除了延續軍管時期的方式外,縣議會責成有關單位辦理「藝術家駐校、駐村」等蔚為風氣,形成混合進駐時期。
(3)開放後參加旅遊團:多屬走馬看花收集資料,以攝影人口居多。
(4)開放後自助旅行:個體自由深度之旅,這些人口較能看出馬祖全貌。
(5)政府邀請:文化業務推廣專案邀請。
(6)自行租屋居住:很喜歡馬祖的風景及人文,有大量作品出現,可惜這一類的美術家目前還是太少了。
(7)其他:有一些人很難歸類的部分。
以上七種方式,有的人可以一來再來,有的從此不見蹤跡,對馬祖來說都屬於短暫的過客,我們沒辦法讓他們留下來,長駐馬祖生根發展,但是若有健全的獎勵機制,這些族群會願意成為馬祖的新住民。現今馬祖人口逐年流失,政府設立健全的藝術家進駐的功能,對人口的增加將有所幫助,對美術師資的多元化和精緻化,也有實質的解決功用。研究法國巴黎、美國紐約、加拿大等國和地方,他們如何吸引藝術家願意歸化,比較台灣各地的藝術村的辦法和機能,找出適合馬祖未來發展的可能性,讓美術人有個安身立命的窩,讓年輕人有創作的空間,讓他們無後顧之憂,讓馬祖的好山好水搭配高素質的人口,讓荒村有人居住,這些優質人口將協助我們讓美夢成真。
4. 鼓勵成立美術工作室
成立美術工作室會有會有許多種的模式和目的,以世界各國的藝術村總的看來,形成藝術村的條件大概可以分類為幾種樣式,廢棄的工廠、無人看管的閒置空間等,經藝術家進駐之後,呼朋引伴,該處日益蓬勃發展,藝術家以合法佔領,或低價買得或承租,讓這些人長久的留下來,這個地方就成為他們的家園。這些人通常都有著高素質,不會對週遭事物環境冷漠,他們有主見,關心週遭環境的變遷,主動貢獻所學,他們大多不太貪婪,他們改造社會環境,他們是先進國家爭相延攬引進,設置誘人及優厚條件,伸雙手擁抱的對象。這些人有可能讓我們的家鄉有一天,有機會變成了巴黎、紐約、亞爾、阿維儂、馬約卡、大溪地等,因畫家的居住而名震天下。
具體研擬工作室獎勵辦法,不僅吸引個體美術人員,增加優質人口,為馬祖文化產業增加無限可能,同時還能吸引文化財團法人基金會的注意和協助,如西班牙大師米羅的基金會,在地中海小島馬約卡成立版畫工作室,獎勵在版畫表現優異的青年藝術家使用它的版畫工作室,讓知名藝術家和他們的藝術及文化產業設立窗口和研究機構。台灣對文化藝術關懷的企業,如帝門、云辰、奇美、福華等大企業,都具備這種能力,台灣藝術大學版畫研究所也會加入評估。馬祖生活的步調緩慢,這種環境適合精密思考和創作的人口居住,對於創造新的構思和精心製作美術文化產業的工作室,極具發展的潛力,馬祖對外的窗口不只是設限在台灣和大陸,應該發展世界觀,對世界發聲才會有前途。
5. 頒定獎助辦法、扶植美術團體
文化藝術的分工極細,項目眾多,文化建設工程是緩慢持續無法速成的。馬祖地區硬體建設已日趨緩和,該回歸到軟體建設的軌道上了,離島基金不能完全用在硬體,對於長期忽略的,該做而未做的文化建設應該有所弭補,社會的動盪和混亂,要用文化藝術等心靈層面的感受來醫治。
馬祖的美術近幾年來有很大的表現和長進,在紮根的工作上也爭回了文化信心,應該頒定美術相關獎助辦法,鼓勵現有居住在馬祖土地上創作的美術人,持續貢獻他們的智慧精力和才華,鼓勵遷出去的馬祖美術創作人,願意返鄉長住。鼓勵非馬祖籍,願意居住在馬祖土地上創作美術的人,為馬祖貢獻所學。鼓勵創作人口厚實馬祖美術的質與量,不惜重金尋求精良,讓馬祖美術無處不開花,讓四鄉五島無空屋,讓馬祖的美景或創作的原動力,感染每一個創作者,讓「馬祖美術」一次又一次的閃現人們的腦海。
近幾年馬祖社團數量的成長,以人口的比例來看,可算空前,然而實際較專業切入美術的主軸,該算是馬祖藝文協會和馬祖芙蓉海畫會了。馬祖藝文協會立意較複雜,不若芙蓉海畫會單純的偏向美術中的「繪畫」,其他社團介入文化的展覽和活動較多,對於曠日費時的長期研習和傳承較不熱衷,這是讓人擔憂的事。「馬祖畫派」雖然引人注意,只是它沒有組織,雖然能動員馬祖美術界,卻還不能整合旨趣相投的力道,無法成立扎實的畫派,美術社團的質量無疑的都是貧乏的,這些社團需要文化相關單位實質扶持,以及政策支援。
6. 設立美術基金會
設置美術基金會,獎助國中、國小、中學、大專、研究所及美術特殊貢獻人士。設置獎助學金,鼓勵地區青年就讀美術科系,從事美術研究的工作。
7. 推動連江縣美術展覽
全國沒有辦理全縣的美術展覽的縣市,大概只有我們連江縣了。近年來,馬祖在體育的推行上,表現可圈可點,亦成立體育委員會和基金會,獎勵體育人士的傑出表現,連江縣每隔一年都舉辦縣運動會,促使學校重視體與教育,這是「武」的表現。但是相較藝術與人文美術等「文」的表現,則嫌貧乏。雖然學校有國語文競賽、學生美展,體育和美術之間的懸殊,無法相提並論,很明顯的,地方政府宜立即推動縣美展,弭補差異和解決嚴重失衡現象。
具體可行的辦法是編列年度預算,組織連江縣美展籌備工作、設定評比規則、設置獎金及權責、收藏美術佳構、挖掘美術新秀、優化美術環境、鼓勵創作,應是刻不容緩的縣政大事。
8. 推動海峽兩岸及國際文化交流
自古以來,海島沒有交通問題只有自由問題,海島也沒有發展問題,而是我們不知道如何發展成為香港、澳門、威尼斯、直布羅托、馬約卡和迦納利亞群島。如今,小三通的目的就是建立海峽兩岸「中間模糊地帶」,已經讓馬祖居於地理上有利的地位,除了積極發展經貿以外,相關單位應擬定策略,極力爭取馬祖文化交流的極限發展。
雖然以上所述和現實有極大的差距,現在馬祖和台灣大陸的文化交流已日趨頻繁,澎湖班機中轉亦已開啟,和金門直飛的時日呼之欲出,我們該及早準備研擬文化交流項目,在美術上則須加重份量。台馬澎金海峽兩岸及國際文化藝術的交流機制已經啟動,我們要準備好與兩岸和世界接軌,用藝術來營造文化氛圍,涵養這座海上公園,厚植馬祖的文化根基。


重讀自己的撰述,在這次文化風波下,不僅個人的著作人格被犧牲,更讓人心灰意冷的是;十多年的社造參與,不悔執著的傻勁,堅持的熱情,卻換不到文化的認同。這種落差;使我心力憔悴,身心具疲。我在美術史上的展望、願景成為我個人舉家返國的諷刺和最大笑話。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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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圖書藝術課 wrote:
據了解本書第一手資料諸多來自馬祖日報及藝術家自撰或其他人協助改寫、潤稿等,若有列舉之需, 自應由「計畫編輯」負責臚列、查證、彙整、校對等之工作,再提請甲方審查。
 撰述人參考第一手資料,就歷史著作而言完全正確;至於「若有列舉之需」,應是文化局的行政職責,假如發生張冠李戴之情事,文化局難道沒有行政疏失嗎?
 民不可刁,官不可僚,官員要轉成為「公僕」不易,馬祖就這麼一個,如果熱愛馬祖,不是凡事提請審查,而是應盡量給予藝術家支援協助,共同為馬祖的文化發展努力,不該一派官腔官調:「文化局只和泰銘有限公司有合約關係,並沒有和曹楷智或其他參與撰述者有任何契約關係」等冷言冷語地羞辱撰述人。

文化局圖書藝術課 wrote:
政府出版品之出版頁並不一定需要列名著作人。
 著作權法旨在保護與鼓勵創作,如果文化局官員有一點尊重文化人的意思,為什麼不列入呢?
文化局圖書藝術課 wrote:
曹為泰銘公司所委任,「文字編寫」是 成功大學中文系教授 蔡吉昌負責 (並非曹楷智,更無李若梅女士之名字)。
文化局圖書藝術課 wrote:
感謝泰銘公司全體人員的熱心,對馬祖過往美術貢獻者致上一份敬意,也對審查委員們的協助致上最高謝意。
 如此輕佻的言語出自連江縣文化局圖書藝術課,令人無法置信;連江縣文化局圖書課可以對泰銘公司的人員致謝,可以對審查委員致上最高敬意,然後把撰稿人踩在腳下指點消遣一番,請問,這是文化局圖書藝術課、文化局官員應有的高度嗎?
 更令人痛恨的是字裡行間充滿拉幫結派的鑿痕,吹捧其他人,然後把曹楷智等撰述人打成全民公敵的模樣。不禁令人懷疑,這難道是馬祖的文化風格嗎?或只是馬祖文化局的文化風格?若是前者,大家在暗夜中掉淚就算了。若是後者,不禁要在心中為馬祖文化局降下半旗。

本文作者:李仕德�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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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間草堂論世事.水岸雲樓讀文章∼鐵肩擔道義.辣手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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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3-28 19: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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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 wrote:
現在的文化局上下幾個人了解文化內涵?真的有能力執行各類計畫嗎?還是只把相關計畫當成一般採購案,草草招標、執行和結案?
MARS wrote:
承辦的文化局課長,在結案前卻未發現著作人名字遭漏列,難道不屬於業務疏失?還是打從訂合約開始,就刻意不尊重、剝奪撰稿人提到應有的著作人格權?
文化局圖書藝術課 wrote:
政府出版品之出版頁並不一定需要列名著作人。.....依合約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而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自有所保障,兩者不同,本局僅簽「財產權」之轉讓,並未簽「人格權」之授與...
 檢視馬祖文化局近年來的所作所為,最受爭議的業務單位當屬圖書藝術課,姑且不論承辦課長,是否具有專業學識背景,僅就其所回應的論調,即可知其文化素養與執行能力。
 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出版品內容之文字責任,應由作者、編輯者或發行人負責。因此,出版或發行單位在出版品出版前,應詳實填具「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簡稱GPN)、預行編目(簡稱CIP)、國際標準書號(簡稱ISBN)申請書」,再寄送研考會與國家圖書館,由國家圖書館編訂預行編目、國際標準書號後送印出版。
 荒唐的是,「馬祖美術史」著作人名字遭漏列事件,承辦人竟以『本局僅簽「財產權」之轉讓,並未簽「人格權」之授與』為由,意圖掩飾、推卸其行政疏失之責,亦暴露出承辦人「鴨霸」的心態,壓根兒從訂定合約開始,就不尊重曹楷智老師等撰述人的創作,倘若「馬祖美術史」是由知名的藝術家詩人蔣勳老師或鄭愁予等名家執筆,請問,「政府出版品之出版頁並不一定需要列名著作人。.....」的理由會成立嗎?如此打壓在地藝術家曹楷智老師,及蓄意剝奪其「著作人格權」的心眼,怎不令人憤慨!
 小小的馬祖,之所以會被文建會總召集人評論家謝里法先生認為是一個沒有美術、沒有藝術家的地區,得歸功於這些官僚的賣力演出,除了嘆息搖頭,也不得不如此默認!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5581942a4ed7a409711a7ed4592a35d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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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常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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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常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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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著作印製後疏漏『著作人』,這本來就是對『著作人』是件極不禮貌之事,也是另一種侵權行為,如果承辦單位適時更正致歉,問題應會很快解決。如果硬坳,那自然引發各界伐韃
原本應是一件小事,在處理過程太過粗暴就變成大事。

文化局對文化人筆戰,能不是一件大事嗎
馬祖文化局有文化素養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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