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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12-21 17: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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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竿機場航班暨候補機制 --閱讀人次 : 3026

葛監察委員永光及沈監察委員美真於99年12月21日視導北竿鄉
連江縣北竿鄉公所陳請監察委員協調民航局及立榮公司將北竿機場末班航班時間調整至終昏前及回歸「北竿機場現場候補機制」為原則,並比照全國各機場加班機候補機制辦理;說明如下
1.因北竿機場起降標準及天然條件較優,而現行航班分配北竿機場僅三班,且末班時間無法配合南北海運船班,導致使用率偏低,進而航空公司藉以天候、終昏時間等因素取消航班,實際北竿飛行航班僅終昏前之二班,北竿機場末班機形同虛設,其中空中運輸喪失之權益,由本縣民眾全體承擔,實屬遺憾至為可惜;故建請 監委為維護本縣民眾權益,保障觀光資源,協調立榮公司北竿航班末班機時間提前至終昏前時段,以利提升有效航班。
2.現行加班機候補制度,為南竿2/3、北竿1/3以強制性額度分配候補比例,嚴重影響本鄉鄉親及旅客權益,鄉親及旅客屢有反映,應回歸市場自由候補機制為宜;蓋候補一詞,係屬旅客自由意願權利,現行強制後補額度分配顯不合公平原則,為此機場候補時,已發生數起因候補機制問題造成激烈抗爭,民怨四起,顯然喪失商業市場自然常態合理機能。鑑此為平息民怨,合理反應公平原則,北竿機場候補機制,更應比照全國各機場候補機制,以降落機場當時現場人員優先候補為宜。
3.建請回歸當加班機降落於北竿機場時就應以「北竿機場現場登記候補順序辦理為宜」。
4.僅陳本案提案建議書,懇請 監委鑑察民情,為本鄉交通民生爭取基本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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